朗读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BFHD00-2020-0001)
奉政发〔2020〕1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区委关于疫情防控的决策部署,积极发挥中小微企业在疫情防控中的重要作用,支持中小微企业在疫情防控期间平稳发展,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大财政扶持力度。区财政通过落实减税降费政策、给予奖励补助等形式,筹措3亿元以上资金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微企业渡难关。
二、加大援企稳岗力度。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延长实施困难企业稳岗返还政策,对受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的参保企业,返还一定额度的上年度企业缴纳部分社会保险费。
三、降低、缓缴社会保险费。对在我区参加社会保险并按规定履行参保缴费义务,受疫情影响正常生产经营遇到暂时性困难的企业,临时性下浮社会保险费率,下浮标准相当于企业应缴纳社会保险费单位缴纳部分的2个月额度。对近3年新上规模小微企业临时性下浮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1个月单位缴费比例。对确因疫情影响,用人单位逾期办理职工参保登记、缴费、待遇领取等业务的,允许在3个月内提出补办申请,不影响参保人员个人权益。
四、延期申报缴纳税款。对受疫情影响,办理纳税申报困难的中小微企业,由企业申请,依法办理延期申报。对确有特殊困难而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企业,由企业申请,依法办理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超过3个月。
五、调减税收定额。对限定额超过起征点的定期定额纳税人,确因疫情影响实际营业额的,可依法办理定额调整。
六、优化出口退(免)税服务。外贸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出口退(免)税的,在收齐退(免)税凭证及相关电子信息后,即可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未在规定期限内收汇或者办理不能收汇手续的,在收汇或者办理不能收汇手续后,即可申报办理退(免)税。对符合《关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口物资免税政策公告》(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6号)规定的防疫物资进口免征关税的,提供便利服务。
七、减免中小企业房租。对承租区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中小企业(包括个体租户),免收3个月房租。引导商业综合体、楼宇业主为相关企业和租户适当减免租金、物业管理费和其他费用。对租用其他经营用房的,鼓励业主(房东)为租户减免租金,具体由双方协商解决。
八、扶持中小企业创业园。鼓励全区双创平台对在孵企业减免租金;对在疫情期间为承租的中小企业减免租金的双创平台,优先予以区级科技双创政策扶持。
九、鼓励防疫物资生产企业技术改造。对防疫物资生产(配套)企业支持防疫工作而实施技术改造项目的,经核实后,区财政按照其投入(包括设备、技术、软件投入)给予不超过20%,最高50万元的补助。
十、加大应急物资生产经营企业补偿力度。对国家省市区应急物资生产(配套)经营重点企业,在防疫期间增加的生产经营成本,区财政给予适当奖补。
十一、给予农业经营主体补助。列入省市补助名单的农业企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经营主体,因疫情受到重大影响,经认定后,区财政按省市补助标准给予不超过30%,最高30万元的配套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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