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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居住出租房屋“旅馆式”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朗读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宁波市奉化区居住出租房屋“旅馆式”管理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6月25日

 

宁波市奉化区居住出租房屋“旅馆式”管理工作实施方案

  为强化我区居住出租房屋安全管理,破解出租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难、流动人口信息采集难、群租问题查处难等突出问题,主动适应信息化、动态化条件下的基层基础管理工作,从即日起至2018年8月,在全区范围内推进居住出租房屋“旅馆式”管理工作。现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按照党的十九大提出的“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要求,围绕流动人口生存要素,以流动人口居住地管理为突破口,依托“一中心四平台”建设,对全区出租房屋实施“旅馆式”管理,实现出租房屋排查率达到100%,出租房屋登记率达到100%,出租房屋消防安全隐患整改合格率达到100%,违法违规房东查处率达到100%,流动人口登记率和准确率达到100%的目标。

  二、创建范围

  (一)居住出租房屋200间以上的村(社区);

  (二)居住出租房屋20间以上的公寓楼;

  (三)员工宿舍30间以上的企业单位;

  (四)其他散户。

  三、创建标准

  通过落实“五个一”标准,创建我区居住出租房屋“旅馆式”管理模式。

  (一)建立一个服务总台。按照《宁波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若干规定》(宁波市人民政府政府令第228号)第九条规定,建立村(社区)出租房屋自治管理。在居住出租房屋200间以上的村(社区)、居住出租房屋20间以上的公寓楼、员工宿舍30间以上的企业单位,依托村(社区)服务中心、公寓楼总台、宿舍管理台设立居住出租房屋“旅馆式”管理总台,确定1至2名人员担任“旅馆总台”经理,由房东担任居住出租房责任人,构建“层级清晰、分工明确、责任到人”的管理组织体系。对流动人员、出租房屋较少的“其他散户”采用由周边村辐射或划片区集中设置等方式,设立居住出租房屋“旅馆式”管理总台。同时,将居住出租房屋“旅馆式”管理纳入村规民约及社区公约,实现管理自主自律。

  (二)设立一个智能中心。依托“浙江省流动人口社会信息化服务管理系统”APP和出租房屋二维码管理系统,在管理总台设立一个人员身份查验和居住出租房屋中介点,指导建立身份审核、信息采集、居住登记、信息报送、房屋租赁、星级评定“六位一体”的出租房智能中心。配备必要的硬件设备,安装管理软件,实时登记或注销流动人口信息,做到“即住即采、即离即销”,切实提升流动人口信息登记率、准确率。积极推动居住出租房屋中介公布村居(社区)“旅馆式”房源信息,将一些较好的居住出租房屋推介给流动人口,建立房东和租客信息沟通平台,房东管得省心,租客租得放心。

  (三)执行一套星级标准。严格按照居住出租房屋“旅馆式”管理“星级”标准,加强出租房源建筑安全、治安安全、消防安全、环境卫生安全管理,减少危房流入租赁市场,推动居住出租房屋源头治理、系统治理、综合治理。将房屋质量安全、消防安全、治安安全作为“旅馆式”管理的必查条件,通过安装防盗门、视频监控、厨房隔离、消防器材、裸露电线套管、漏洞保护器等,提高“旅馆式”管理居住出租房屋安全防范系数。

  (四)完善一张防控网络。强力推进“全息感知”智能防控建设,鼓励纳入“旅馆式”管理的居住出租房屋在出入口安装门禁系统,凭卡出入。以数据掌握轨迹,实时将门禁数据上传公安网络平台,开展实时数据应对查询预警、研判等功能,准确掌握流动人口活动轨迹,确保底数清,情况明。在主要通道及防范死角安装视频监控,有效减少居住出租房屋及流动人口违法犯罪活动。

  (五)组建一支管理队伍。依托党委政府,有效整合公安、流管、卫生计生、综合行政执法、住建、国土、安监等相关职能部门,对居住出租房屋“旅馆式”管理开展指导和监督,实现部门联合、业务联勤、管服联动,突出流动人口管理主业,同步开展居住出租房屋消防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对整改、创建不到位的居住出租房屋坚决予以查处,确保居住出租房屋“旅馆式”管理有序高效推进。

  四、职责分工

  (一)区委政法委(综治办):负责将居住出租房屋“旅馆式”管理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责任制和平安建设考核内容,严格考核奖惩。

  (二)区委宣传部:负责加强前期宣传发动工作,及时总结宣传各地各部门在居住出租房屋“旅馆式”管理工作中好的做法和先进经验,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

  (三)区公安分局:负责居住出租房屋的治安管理,登记流动人口,办理和查验居住证,及时掌握居住出租房屋人户一致情况,落实高危管控的各项措施,建立异常情况报告制度,依法打击各类违法犯罪活动。落实派出所居住出租房屋消防监管职责,监督指导村居、社区消防安全职责履行,配合政府部门整治居住出租房屋消防、治安等安全隐患。

  (四)区流管办:负责对各镇(街道)创建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考核,提出奖惩意见,推动出租房公共保险。调查研究管理服务工作信息、动态,为区政府决策提供依据。

  (五)区安监局:负责做好工业厂房改建宿舍的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工作,督促、指导、协调各镇(街道)及相关专业监管和行业管理部门做好公寓楼、群租房等居住出租房安全管理工作。

  (六)区司法局:负责流动人口法律援助工作,强化流动人口矛盾纠纷调解,切实维护其合法权益。

  (七)区财政局:负责保障居住出租房屋安全整治及“旅馆式”管理推进必要工作经费,加强对专项经费的监督检查,探索实施个人出租住房税收征管工作。

  (八)区住建局:负责对建筑工地流动人口集中住宿点的规划管理,指导监察房屋租赁的登记备案。

  (九)区卫生计生局:负责依法为育龄流动人口提供生殖健康的宣传、教育、咨询等服务。

  (十)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依法对违反城乡规划法的居住出租房屋作出处理。

  (十一)区国土分局:负责依法处理违法用地上出租房屋违建问题。

  (十二)区总工会:负责帮助指导流动就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主持流动就业人员劳动争议案件的调解,参加仲裁,提供法律援助。

  (十三)团区委:负责加强对流动人口中团员青年的教育管理。动员流动人口中团员青年参加居住地的组织生活。协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面向流动人口青年健康有益的文体活动。

  (十四)区妇联:为流动妇女提供法制宣传教育和维权服务,联合有关部门开展流动儿童关爱活动,配合有关部门查处侵害流动妇女儿童权益案件。

  (十五)区供电公司、自来水公司:负责对纳入“旅馆式”管理的出租房屋用电用水安全隐患整治、对存在严重安全隐患屡教不改的,予以断电断水。

  (十六)区消防大队:负责居住出租房屋消防安全的监督管理,开展居住出租房屋消防安全检查,指导火灾隐患的整治,制定居住出租房屋消防安全标准,强化消防业务培训,大力推广应用智慧消防设施。

  (十七)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牵头辖区内的出租房屋“旅馆式”管理的建设工作,联合城建办、国土所、派出所、安监所等相关职能部门开展联合整治,落实相关经费,并依法拆除辖区内出租房屋违章建筑。

  (十八)区农办、人民法院、民政、国土等职能部门按照各自工作职责,配合各镇(街道)党委政府切实履行居住出租房屋管理的相关工作职责。

  五、工作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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