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奉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奉化市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朗读

奉政办发〔2016〕53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奉化市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奉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5月19

奉化市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依法履行国有资本出资人职责,规范国有企业投资行为,提高企业投资决策的科学化和制度化水平,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根据《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法》、《奉化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企业,是指奉化市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投资,主要指企业在境内外股权投资、固定资产投资、其他投资等。

  (一)股权投资包括新设权属企业,收购兼并,合资合作,股权置换,对所投资企业追加资本金等。

  (二)固定资产投资包括购置土地房屋,基本建设投资,更新(技术)改造投资等。

  (三)其他投资包括收购有形及无形资产,外汇保险理财等金融产品投资等。

  第四条 企业投资活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制度,推动国有资本投向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国计民生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重点基础设施,前瞻性战略性产业,具有核心竞争力的优势企业;

  (二)符合我市国有资本布局和结构调整方向;

  (三)符合本企业发展规划和主业发展需要,有利于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

  (四)投资规模应与企业经营规模、资产负债水平和实际筹资能力相适应;

  (五)由新投资形成的权属企业层级,原则上不超过二级;

  (六)政府投资项目按《奉化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奉政发〔201497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市国资局根据出资人职责,依法对企业国有资本投资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以管资本为主,组织研究市属国有资本投资导向,优化产业布局结构;

  (二)督促、指导企业建立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和管理制度;

  (三)建立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核准和报告制度;

  (四)组织开展投资分析活动,对重大投资项目组织实施稽查、审计、后评估等动态监督管理;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企业作为投资活动的主体,其主要职责是:

  (一)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开展投资活动;

  (二)建立健全企业投资管理制度,加强投资管理;

  (三)负责开展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投资决策并承担投资风险;

  (四)进行投资分析,组织开展投资项目后评价;

  (五)向市国资局报送有关投资项目备案、核准及年度投资计划、投资完成情况、后评估报告等材料;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企业应当依据其发展战略和规划编制年度投资计划。企业年度投资计划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年度总投资额、资金来源与构成;

  (二)投资项目基本情况(包括项目内容、投资额、资金构成、投资预期收益、实施年限、年度完成计划投资额和实施进度等);

  (三)董事会(未建立董事会的为经理办公会,下同)决议;

  (四)其他需报送的有关材料。

  企业各类投资活动应当纳入年度投资计划。企业年度投资计划中的投资项目应包括本级及下属企业的投资项目。

  第八条 企业应当在每年2月底前将董事会通过的年度投资计划及其说明材料报市国资局备案。

  市国资局对企业报送的年度投资计划进行审查,除对存在问题的年度投资计划进行提示外,一般不再回复。

  第九条 市国资局建立施行企业投资统计分析制度。企业在每个季度后15日内上报本季度企业投资项目完成情况报告。

  企业投资项目报告应当包括总体投资完成情况、完成投资计划比重、工程形象进度等。

  第十条 企业董事会是投资决策主体,投资项目决策应当经过科学、全面、充分、严密的可行性研究论证工作,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以投资项目实施必要性、技术与经济可行性、法律可行性为主要内容,特别要突出项目的资金平衡、盈利预测、现金流平衡和其他要素平衡等内容。

  第十一条 可行性研究报告由企业负责编制,必要时可聘请中介机构或者有关专家复核,也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单位、专业中介机构等编制。

  第十二条 企业投资项目在完成可行性研究报告等前期论证工作后,按照内部决策程序形成投资方案报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对投资方案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决议,并由董事在决议上签名。董事会会议应形成规范的会议记录。

  第十三条 市国资局对企业投资项目的审核实行分类管理,并采取备案制、核准制的方式。

  第十四条 市国资局对企业承担的政府性投资项目实行备案制。

  第十五条 市国资局对企业承担的下列非政府性投资项目实行核准制:

  (一)单项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

  (二)50万元以上非经营性固定资产(含非经营性土地使用权)购建项目;

  (三)收购非国有产权(实物资产、股权)的投资项目或者与非国有资本合资合作项目;

  (四)境外投资项目;

  (五)二级及二级以下企业对外投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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