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奉政办发〔2016〕52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奉化市国有企业重大事项监管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奉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5月19日
奉化市国有企业重大事项监管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依法履行国有资本出资人职责,规范并加强国有企业重大事项管理,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依据《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等法律法规和规定,以及《奉化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有关企业重大事项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企业,是指奉化市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本办法所称重大事项,是指《奉化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条列明的事项。国有参股企业的重大事项管理,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市国资局对企业重大事项实行分类监管、分级审批。监管分为审核(审批)事项和备案事项,审核(审批)事项须经市国资局审定后方可实施,必要时报请市政府批准。
须由上级国资管理部门审批的事项,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下列事项由市国资局审批:
(一)企业的设立、合并、分立、改制、解散;
(二)企业增减注册资本和发行债券;
(三)企业购建非经营性固定资产(含非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单项投资额在50至200万元的;实施非政府性投资项目,单项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个别有重大影响的投资项目,由市国资局视情报市政府审批);
(四)企业为市内其他国有全资企业提供担保和资金拆借的(集团公司内部企业之间的担保和资金拆借除外);在股权比例范围内为其控股、参股企业提供担保和资金拆借的;
(五)企业转让处置实物资产,或者转让处置国有产权不导致改变国有资本控股地位,或者转让处置参股企业的国有产权,其评估后价值在50至2000万元的;
(六)企业国有资产、产权无偿划转的;
(七)企业的存货和固定资产盘亏、毁损及报废损失、投资损失,单笔值在20至100万元的;应收款项报损,单笔值在10万元以下的;
(八)企业对外捐赠,单笔捐赠额在3至10万元的,或者企业(含下属企业)年度累计捐赠额超过30万元的;
(九)企业资产公开对外租赁期限超过3年,或者协议租赁的;企业及其所出资企业整体对外租赁的;
(十)企业利润分配方案、企业年金方案;
(十一)企业发展战略、发展规划,年度经营预算;
(十二)企业工资总额;
(十三)企业年度用工及新增员工计划;
(十四)市国资局要求上报审核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下列事项由市国资局审核后报市政府审批:
(一)企业上市,重要企业的设立、合并、解散、申请破产等;
(二)企业购建非经营性固定资产(含非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单项投资额在200万元以上的;
(三)企业吸纳非国有资本投资入股,收购非国有资产、股权,或者投资入股非国有资本公司,或者从事境外投资项目的;
(四)企业为市外企业以及市内非国有企业提供担保和资金拆借;超出股权比例范围为其控股、参股企业提供担保和资金拆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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