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奉化市国有企业回购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奉化市人民政府
2016年2月24日
奉化市国有企业回购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国有企业回购资产行为,确保国有资本安全和保值增值,根据《企业国有资产法》、《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企业,是指奉化市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资本控股公司。本办法所称回购资产,是指企业对外回购非国有资产,包括实物资产、无形资产、产权等。
第三条 企业原则上不对外回购资产。对涉及重大民生问题、社会稳定、重大规划调整以及上级政策规定等原因,确有必要进行回购资产的,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严格履行“三重一大”事项决策规程,并经市政府同意或者由市政府常务会议集体研究同意方可进行。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履行政治责任和社会责任义务。
第二章 回购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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