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奉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朗读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奉化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奉化市人民政府
2016年1月8日

奉化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完善监管体制,落实监管和经营管理主体责任,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浙江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资产,是指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企业各种形式出资形成的权益。本办法所称市属国有企业,是指市属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以及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包括:市政府直属公司,国资直管企业。
    (一)市政府直属公司是指由市国资局出资,经市政府批准设立的市属国有企业集团公司。
    (二)国资直管企业是指由市国资局出资,除企业集团及其下属企业以外的所有市属国有企业。
    第三条  企业国有资产监管应当坚持政企分开、社会公共管理职能与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能分开、不干预企业依法自主经营的原则,实行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
    第四条  市国资局为本市国有资产监管机构,根据市政府授权对市属国有企业统一履行出资人职责,依法行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职能。对于法律、行政法规和市政府规定应报经市政府批准的重大事项,市国资局应报请市政府批准。
    市财政、监察、审计、公共资源交管办等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职责,做好企业国有资产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企业国有资产监管执行统一规则,建立健全企业国有资产管理与监督体制、基础管理制度、保值增值考核和责任追究等制度,实现市属经营性国有资产无缝隙、全覆盖监管。
    第六条  企业应当按照经营管理与监督分离原则,建立和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提高企业管理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水平,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企业应当依法从事经营活动,对出资人负责,接受有关部门、单位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接受社会公众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七条  企业应当通过职工代表大会等形式实行民主管理,建立和完善公平合理、公开透明、激励约束相统一的薪酬体系,提高劳动保护和安全生产水平,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第二章  监管机构

    第八条  市国资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国有资产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制订有关规章制度,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二)根据市政府授权,履行出资人职责,全面监管市属经营性国有资产,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监督、指导镇(街道)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三)指导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和重组,推动国有经济布局结构战略性调整,促进国有经济科学发展。
    (四)指导和促进国有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负责企业董事会、监事会等建设及日常管理服务工作;组织开展企业内部财务收支审计及专项审计调查。
    (五)负责审核企业国有资本经营总体方案和监管企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审批或审核企业投资、融资、担保等重大事项报告;负责审核或提出企业合并、分立、解散、增减资本、申请破产、股份制改造、上市、合资合作和国有公司组建等方案,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六)建立和完善国有企业业绩考评体系,考核确定市政府直属公司经营班子的经营业绩和领导人员薪酬标准,经批准后组织实施;审核企业用工规模,规范用工准入和退出程序;核定企业工资总额,监测调控企业收入分配总体水平。
    (七)按照市委规定,指导管理有关监管企业党建和纪检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选人用人机制;按照管理权限和法定程序,承担监管企业有关领导人员的考察、任免及日常管理工作。
    (八)参与制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有关管理制度和办法;负责核定监管企业的财务预算方案并监督执行;负责收缴国有资本收益。
    (九)负责国有产权变动监管;建立和完善国有产权交易管理制度,培育和监管国有产权交易市场;负责企业国有资产的产权界定、产权登记、清产核资、资产处置、资产统计、综合评价等基础管理和国有企业合同履行、国有资产评估的监管工作。
    (十)按照出资人职责,协助行业主管部门督促指导国有企业安全生产等工作。
    (十一)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市国资局代表市政府,应当依法履行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出资人管理职责,保障出资人权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十条  市国资局应当维护企业作为市场主体依法享有的权利,支持企业自主经营,除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外,不得干预企业正常经营活动。
    第十一条  市国资局应当每年向市政府报告履行出资人职责情况,接受市政府监督与考核。
    第十二条  出资人委派股东代表参加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召开的股东会会议,应当按照出资人的指示提出提案、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并将履行职责情况和结果及时报告出资人。

第三章  人事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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