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奉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政府产业发展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朗读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推动全市创业创新和产业转型升级,发挥好财政资金杠杆作用,引导金融资本和社会资本更好支持我市实体经济发展,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奉化市政府产业发展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奉化市人民政府
2016年3月16日

奉化市政府产业发展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创新财政支持经济发展方式,提高财政支持经济力度和精准度,根据《宁波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设立产业发展基金意见的通知》(甬政发〔2015〕75号)和《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宁波市产业发展基金运作与管理的实施意见》(甬财政发〔2015〕660号)精神,决定设立奉化市政府产业发展基金(以下简称产业基金),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产业基金是由奉化市人民政府出资设立,用于支持创业创新、招商引资、企业上市和兼并重组,并按市场化运作、专业化管理的引导性基金。旨在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和引领作用,引导社会资本支持我市主导产业和新兴产业发展,促进产业转型升级,扶持企业做强做大,为我市经济发展注入新动力。
    第三条  产业基金为开放式基金,资金主要来源为现有财政专项扶持资金、财政改革盘活的存量资金和产业基金投资收益。产业基金前期额度为2亿元,分步到位,逐年追加。市财政局负责资金筹集,并授权市国资局下属的市国有资本控股投资有限公司履行出资人职责。
    第四条  产业基金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循环滚动、科学决策、防范风险”的原则,以引导设立专项基金(包括下一层级引导基金)和股权直接投资方式(以下简称“直接投资”)进行运作。

第二章  基金管理架构

    第五条  产业基金的管理架构包括产业基金管理委员会、投资评审委员会、基金法人机构和产业基金管理部门。
    (一)产业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由市长任主任,常务副市长任副主任,市财政局、审计局、国资局、金融办等部门为成员。主要职责:负责决策专项基金设立方案;决定和批准各专项基金管理制度原则框架;决策直接投资项目方案等重大事项。
    管委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财政局。主要职责:负责管委会日常工作和协调工作;负责产业基金资金筹集;监督落实经管委会决策的专项基金设立和直接投资过程中的重要事项;监督检查产业基金管理和使用情况等。
    (二)投资评审委员会:由政府有关部门、行业协会代表、社会专家等7人以上单数人员组成,其中行业协会、社会专家不少于半数。产业基金拟投资项目单位人员不得作为评审委员会成员。专项基金设立和直接投资事项,需经投资评审委员会评审。
    (三)基金法人机构:根据授权,由市国有资本控股投资有限公司代行出资人职责;履行对专项基金和直接投资项目出资主体职责;按法律规定签署出资人相关法律文书;负责产业基金专户管理、核算;负责直接投资项目投后管理;接受管委会办公室日常监督;定期向管委会办公室报送基金收支运作情况。
    (四)产业基金管理部门:市国资局为产业基金日常管理部门,设立专门科室负责产业基金日常管理、监督;受理设立专项基金和直接投资项目申请;组建产业基金投资评审专家库,并组织评审;定期开展专项基金和直接投资的业绩评定,并定期向管委会办公室报送产业基金运作情况。
    市金融办为基金运行机构监管部门,主要负责指导、监督基金运行机构经营管理;拟定基金运行机构绩效考核办法,对其开展业绩考核。
    市审计局为综合监督部门,对产业基金设立与运作进行审计监督。
    第六条  专项基金管理架构包括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专项基金投资评审委员会、专项基金法人机构、基金受托管理机构、托管银行,按照基金管理办法和基金组建方案各司其职。
    (一)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由分管副市长任主任,各业务部门负责人为成员,主要负责审议本领域专项基金设立方案;决策审定专项基金管理办法;确定专项基金投资方向、投资重点等事项。
    (二)专项基金投资评审委员会:专项基金投资评审委员会由政府部门代表、创投行业专家及相关研究机构专家7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市国资局代表产业基金管理部门必须有1人参加。专项基金拟投资项目单位人员不得作为评审委员会成员。评审委员会对拟投资的申报方案进行独立评审,出具评审意见。
    (三)专项基金法人机构:按专项基金设立方案建立,履行相应法律责任。
    (四)专项基金受托管理机构:专项基金主要委托专业化机构进行管理,基金受托管理机构根据业务部门要求和基金法人机构委托,按照委托协议约定负责专项基金日常投资和运作工作。负责组织拟设立专项基金公开征集工作,收集投资合作意向,按照基金投资计划对拟投资合作项目进行尽职调查、入股谈判、拟定章程或合伙协议、投后管理、基金退出等专业化运作,定期向业务部门和基金法人机构报送基金收支运作情况。
    (五)基金托管银行:专项基金应当委托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进行托管。专项基金托管银行原则上需竞争性遴选后确定,并由专项基金法人机构、业务部门与其签订基金托管协议,明确各自职责。

第三章  基金运作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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