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现将《奉化市成长型中小企业专项信用担保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奉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八年七月二十三日
奉化市成长型中小企业专项信用担保试行办法
为切实解决全市成长型中小企业(以下简称中小企业)在发展过程中遇到的融资难问题,着力构建实用资产价值评估机制,探索工业企业的融资新渠道,鼓励和支持担保机构开展中小企业专项信用担保业务,特制订本办法。
一、专项信用担保范围
(一)经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市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确认的,因融资困难影响发展的中小企业。
(二)经确认的中小企业所使用的工业用地和厂房等不动产。
二、专项信用担保机构
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注册的信用担保公司(以下简称担保公司)。
三、专项信用担保办法
(一)各镇、街道和市经济开发区应建立中小企业实用资产评价体系。需融资担保的中小企业,在取得所在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开发区管委会主要负责人签发的成长型企业确认书、实用资产价值评估书和其他有效证明(以下统称有效证明)后,向担保公司申请办理担保手续。担保公司根据上述有效证明确定担保金额。
(二)中小企业以厂房为担保物的,担保金额由担保公司核定。担保额核定过程中,企业需出具已实际支付给建筑承建商工程款等相关证明,有关部门应积极协助和配合。
(三)各镇、街道和市经济开发区出具的有效证明与担保公司的有关担保文本需在7个工作日内向市经发局备案,未经备案的企业信用担保额不计入风险定额补助范围。
四、专项信用担保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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