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奉化市加快扶持文化产业发展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奉化市人民政府
2013年9月4日
奉化市加快扶持文化产业发展实施办法
为深入贯彻落实市十三次党代会精神,推进文化强市建设,进一步加快我市文化产业发展,根据国家、省和宁波市关于推进文化产业发展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 本办法所指文化产业,主要包括:新闻出版发行、广播电影电视、文化艺术服务、文化信息传输服务、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文化旅游休闲娱乐服务、工艺美术品生产、文化用品及设备的生产。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范围:在本市注册和纳税,承诺在我市经营5年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从事本办法文化产业类别规定范围内的一种或多种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和销售的企业和个人。本办法奖励(补助)的文化企业、个人和作品须经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审核认定。
二、加大政府财政投入
第三条 设立“奉化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每年由市财政统筹安排1000万元专项用于我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统一管理,滚动安排使用。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由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会同市财政局制订。专项资金采取奖励、补助、贴息等形式,支持我市文化产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支持文化创新,用于扶持具有示范性和引导性的我市重点文化产业项目、文化产业基地、园区建设和改造项目。
第四条 鼓励申报国家级、省级和宁波市级文化产业示范基地。对被新命名为国家级、省级和宁波市级文化产业示范基地的文化企业,分别给予30万元、15万元和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五条 我市原创电视剧作品在中央电视台或省级卫视首播的(每部20集以上、每集40分钟以上),分别给予每集1万元或0.5万元奖励;获国家、省级和宁波市级评奖的分别一次性奖励8—10万元(一等奖10万元、二等奖9万元、三等奖8万元)、5—7万元(一等奖7万元、二等奖6万元、三等奖5万元)和2—4万元(一等奖4万元、二等奖3万元、三等奖2万元)。获国家批准发行在国内影院首播的我市原创电影作品(单部90分钟以上),胶片电影按每部30万元给予奖励,数字电影按每部15万元给予奖励;获国家级以上评奖的,一次性奖励50万元。在省级以上出版机构出版发行的原创影视文学作品(不含转让作品),发行量在5万册以上的,给予一次性3万元奖励。
第六条 我市原创动画片在中央、省和宁波电视台首播的,分别给予一定的资金奖励。对出版发行我市原创动漫游戏作品的单位,国家级、省级和宁波市级的分别按其发行纯收入的10%、5%和2.5%给予奖励,最高限奖励60万元、30万元和10万元。对我市获得国家级、省部级和宁波市级重要奖项和称号的动漫游戏企业(含作品、基地等),一次性给予15万元、10万元和5万元奖励;被国家文化部或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推荐为优先播出的优秀动画片、或被认定并推广的民族优秀网游及益智网游,一次性奖励10万元。
第七条 对获得国家级、省部级和宁波市级政府重要奖项或称号的工艺美术、文化创意原创作品,经认定,分别给予8万元、2万元和1万元奖励。获得国家级、省部级重要奖项的其他文化产业类原创作品,经认定,分别给予2万元、1万元奖励。
第八条 加强文化产业品牌建设,对发展文化创意产业作出突出贡献的企业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首次获得名牌、驰名(著名、知名)商标的,国家级、省级和宁波市级每项分别奖励60万元、6万元和3万元。
第九条 扶持发展演艺产业,以文艺形式表现、宣传奉化的作品和演出为重点,经认定,对具有奉化地方特色,产业化运作,具备一定影响力的影视剧作、节目、产品,给予一次性2—10万元奖励。对组织国内外著名文艺团体来奉化演出及举办大型文体类赛事项目,经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评估审核后给予50%场租费补助,最高不超过3万元。
第十条 对书店发展农村连锁网点给予补助,网点营业面积30平方米以上,且出版物陈列品种2000种以上的,一次性补助3万元。
第十一条 对鼓励发展的文化产业重点领域的重点企业,经认定,以上一年实缴税收为基数,三年内每年上缴的税收增长超过10%以上部分,市财政留成部分予以全额奖励。对年地方财政贡献首次超过50万元的文化企业,一次性给予贡献额5%的奖励。
第十二条 新办动漫企业,经认定后,连续三年给予企业实现经营收入、增加值和利润总额对地方财政形成的财力市可得部分100%的奖励。
第十三条 对于自带具有创新性、示范性和规模效应的文化产业开发项目,从外地来我市创业的文化产业企业,在项目正式落地后,可申请不超过30万元的一次性创业资助。引进符合我市文化发展重点的知名文化企业,注册资本500万元以上(外资100万美元以上),或具有大型创意题材项目,经认定,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给予重点扶持。
第十四条 新办投资规模大、功能效应好、对海内外辐射范围广的文化产业专业市场,3年内每年可申请不超过20万元的专项扶持资金。
第十五条 在我市连续举办3届以上且在国内外具有一定影响力的文化产品展会,主办方可申请不超过50万元的一次性专项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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