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物业管理工作领导,研究制订物业管理重大政策措施,决策和部署物业管理重要事项,协调解决物业管理重点难点问题,促进现代物业服务业健康快速发展,根据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物业管理和扶持物业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甬政办发〔2013〕211号)精神,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建立市物业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以下简称“联席会议”)。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联席会议成员单位
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由市委宣传部、市法院、市府办、督查考核室、信访局、机关党工委、发改局、公安局(交警大队、消防大队)、民政局、司法局、财政局、环保局、规划局、建设局、城管执法局、卫生局、市场监管局、质监局和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组成。根据工作需要,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可作相应调整。
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建设局,由建设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处理联席会议日常工作,牵头落实联席会议议定的事项。
二、联席会议主要任务
(一)落实市物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议定的意见决定,协调部门之间关系。
(二)研究商讨物业管理政策措施,指导实施物业管理工作重大事项。
(三)及时处理重大矛盾纠纷,协调开展联合执法、集中整治。
(四)在市物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指导、协调、推进物业管理工作。
三、联席会议工作机制
(一)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由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组成,成员由各部门分管领导担任。
(二)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亦可根据工作需要临时召开。必要时可安排联席会议成员单位以外的部门和单位列席会议。
(三)联席会议由市府办负责召集,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联席会议的组织。
(四)联席会议作出的决定,以会议纪要形式确定。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联席会议相关会议纪要、文件的起草工作,督促检查联席会议决议和确定事项的落实情况。
(五)各成员单位按照部门职责,分工负责,抓好落实。单一性工作由职能部门负责,综合性工作由领导小组或联席会议讨论解决,并由市委市政府督查考核室负责考核。
四、成员单位工作职责
(一)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作职责
物业管理工作实行属地负责制。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是辖区物业管理工作的责任单位,应当加强对物业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具体工作职责是:
1.设立物业管理服务站或明确物业管理机构,由镇政府(街道办事处)领导担任站长,配备专职工作人员。
2.指导业主大会、业委会的成立和换届,规范业委会运作,协调社区居委会、业委会和物业服务企业之间的关系。
3.参与辖区内前期物业招投标工作,负责小区物业服务企业退出监管工作。
4.指导社区居委会和业委会正确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5.对辖区内物业服务企业进行日常考核,并督促有关问题的整改落实。
6.及时处理各类物业纠纷。
7.社区应配备专职物业管理协调员。专职物业管理协调员由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统一派驻到社区,接受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物业管理服务站领导,负责小区物业管理日常指导工作,及时了解业主需求,参与物业服务企业日常考核,指导业委会依法开展业主自治工作,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合同约定,及时调处各类物业纠纷。业委会未成立前,由社区居委会暂时代理业委会职责。
建立由社区居委会牵头,业委会、物业服务企业共同参与的物业小区联席会议制度,定期不定期通报有关情况,共同商议解决小区物业管理服务中遇到的疑难问题。
(二)部门工作职责
1.市信访局:负责协调督促相关部门和镇(街道)按照各自职责及时处理物业管理中的矛盾纠纷。
2.市发改局:加强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管,监督和指导物业服务项目按质定价;及时查处物业管理中的收费及价格违法行为;协助物业主管部门根据物业服务等级制定相应的普通住宅小区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指导标准;健全物业服务价格调整机制。
3.市财政局:依法对物业服务企业的纳税行为进行指导、监管;负责落实物业服务企业税收优惠和政府补助、奖励政策。
4.市规划局:负责规划条件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按规定标准督促落实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用房配置。
5.市建设局:负责对全市物业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和行业监管,负责房地产开发项目公建和物业配套设施建设的监管和落实;依法规范商品房交付使用行为;督促建设单位及时做好保修期内房屋及设施设备保修工作;督促物业企业加强对物业管理区域内民防、水、电、气、绿化、环卫设施的管理。
6.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消防大队):加强物业管理区域内治安管理,督促物业企业落实人防、物防、技防措施,减少偷盗发案率;加大对房屋租赁、无证养犬等行为的查处力度;加强对业委会的对口业务指导和培训,不断提高业委会自我管理和自治能力;依法查处干扰业主大会会议和业委会选举的行为;指导停车管理,指导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科学划分停车位,合理制定物业管理区域内的行车路线、交通标志标线,参与物业小区内汽车停车矛盾纠纷的处理;协助做好物业保安服务的监管和培训;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及时做好技术服务与指导工作。对于小区内破坏消防设施、占用消防通道、乱停车等违法违规行为,在物业服务企业劝阻无效后,公安部门应及时介入处理,对恶意堵塞进出通道的车辆实施强制拖离。
7.市环保局:负责对物业管理区域及周边建设项目涉及环保的投诉和纠纷进行调查处理;依法对违规排放污水、废气等污染源行为进行查处。
8.市城管执法局:加强对业委会的对口业务指导和培训,不断提高业委会自我管理和自治能力;加大对违法搭建、破墙开店、开挖室内地坪(未影响房屋安全的)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在接到投诉举报后应及时派员查处;对制造社会生活噪声和建筑装修施工噪声的行为进行查处;依法查处无照经营的流动摊贩以及侵占绿地、毁坏绿化和绿化设施等违法违规行为。
9.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示范文本推广,依法查处合同欺诈、虚假广告和违法生产经营行为。对未能提供合法有效经营场所证明的,不予核发营业执照;会同相关部门取缔物业小区内无证经营行为;依法查处物业小区内的违法广告。
10.市质监局:负责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电梯、停车设备、锅炉、压力容器等特种设备进行安全检查,积极探索特种设备使用、采购和维护推荐准入办法;依法对特种设备使用登记、维护保养、定期检验、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等情况开展监督检查;调查处理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特种设备事故,依法查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和使用中的违法行为。
11.市卫生局:负责对物业管理区域内二次供水的卫生进行监督管理;加强对住宅小区环境卫生和“四害”防治工作的管理。
12.市司法局:做好物业政策法规的宣传教育和相关人员培训工作;协调开展物业小区依法治理工作;指导物业纠纷快速处理调解工作;参与物业小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13.市房管中心:负责物业主管部门委托的物业行业管理,物业经费核算、归集、使用管理;物业企业的日常检查、指导和综合考评;指导属地镇(街道)做好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筹建、改选和日常监管等工作;健全市场准入、退出机制,加强市外物业服务企业进入备案管理,强化物业招投标监管,切实规范物业服务市场秩序;完善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体系,将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记录与资质晋升、招投标、政府补贴等挂钩;推行岗前培训和继续教育制度,建立物业服务关键岗位人员持证上岗制度,全面提高物业服务从业人员职业素质;落实物业住宅小区财务公示制度,提高物业服务企业经营透明度;加强对业委会的对口业务指导和培训,不断提高业委会自我管理和自治能力。
14.其他有关部门根据工作职责,各司其职,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相关工作。
奉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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