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奉化市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奉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9月21日
奉化市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水利部财政部关于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水建管〔2013〕169号)和《中共宁波市委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意见》(甬党〔2011〕37号)精神,进一步规范我市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管理工作,充分发挥水利工程效益,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使用财政维修养护经费的、承担公益性任务的水库、山塘、水闸、泵站、海塘、堤防等水利工程的维修养护(包括运行管理,下同)管理工作。其它水利工程的维修养护管理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水利工程维修养护是指对水利工程进行日常维修养护和岁修,维持、恢复或局部改善原有工程面貌,保持工程的设计功能。不包括工程除险加固、大修或由超标准洪水和重大险情造成的工程修复及工程抢险。
运行管理是指对水利工程的日常巡查、操作运行、检查观测、安全生产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各镇(街道)、经济开发区要按照深化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要求,推动水利工程确权划界,创新工程管护模式,落实管护经费,培育维修养护市场主体,鼓励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以下简称水管单位)或管理责任主体购买公共专业服务,切实推行水利工程管养分离。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五条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工作应遵循政府主导、属地管理的原则,实行市、镇(街道)、村分级管理。
各镇(街道)、经济开发区应及时落实已建成水利工程的管理单位(或管理责任主体),并明确其管理责任和职责。
第六条各水管单位(或管理责任主体)对水利工程的维修养护负总责,负责维修养护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水利工程的主管部门应督促水管单位(或管理责任主体)落实维修养护职责;承担维修养护的单位依照维修养护合同约定,履行项目维修养护职责,保质保量按期做好维修养护工作。
市水利局负责全市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管理的监督、指导工作;市发改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海洋渔业局、审计局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配合做好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市水利局要加快培育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市场主体,依托宁波市水利工程管理协会,承担市场准入管理,加强行业自律,对具备工程维修养护条件的单位进行认定,并在宁波市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平台公示。
第三章维修养护管理
第八条各水管单位(或管理责任主体)要贯彻执行维修养护工作的政策、技术标准与规范、资金管理等相关规定;负责年度维修养护工作的组织实施;开展维修养护质量管理、维修养护检查和评价工作。
水利工程的维修养护工作应实行项目管理,项目管理分为计划编制、计划审批、招投标(或委托)、项目实施和评价验收等五个阶段。
第九条各水管单位(或管理责任主体)应按照“统筹兼顾、突出重点、确保安全”的原则,根据当年水利工程设施运行情况,参照《浙江省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定额标准》,编制次年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年度计划和经费预算。
详细咨询:关注微信公众号"宁波政策"
版权保护: 本文由 主页 > 奉化政策 > 奉化区政府办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转载请保留链接: https://www.nbxinxi.com/a/fenghuaquzhengfubangongshi/20181116/1694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