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奉化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运作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奉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2月24日
奉化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运作办法(试行)
为加强建筑垃圾处置管理,规范建筑垃圾处置行为,确保城市生态环境不受损害和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宁波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以及《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宁波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垃圾排放、倾倒、运输、中转、回填、消纳、利用等处置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修缮、装修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工程设施过程中所产生的渣土、弃料、余泥、泥浆以及其他废弃物。
第二条 本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属地管理、部门配合、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 市政府成立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宏观指导、统筹协调、组织指挥、监督检查等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即市建筑垃圾管理办公室。
市建筑垃圾管理办公室负责综合协调、督查、考核全市建筑垃圾管理及处罚工作;指导行业主管部门做好建筑垃圾运输企业的行业准入、规范运行等行业管理工作和本市建筑垃圾综合利用工作;督促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履行建筑垃圾日常监管及违法行为查处等工作;牵头做好市委、市政府和市建筑垃圾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的机构设置、人员组成以《奉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奉政办发〔2015〕51号)文件为准。
第四条 市建筑垃圾管理办公室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经济开发区、各镇(街道)和市建设、规划、城管执法、国土资源、农林、水利、海洋渔业、环保、交通运输、公安、物价等部门应当按照《宁波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根据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本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工作。
第五条 市财政应当设立专项工作经费,列入市建筑垃圾管理办公室年度经费预算,保障本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工作正常开展。
第二章 处置管理
第六条 市建筑垃圾管理办公室应当围绕指挥、监督、考核等“三个平台”建设,立足日常监管与末端处罚同抓,坚持属地管理与部门负责并重,推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对接,实现从源头管理、跟踪管理到执法管理等各个环节紧密联系和环环相扣,着力提高本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工作行政效率。
第七条 市建筑垃圾管理办公室下设综合协调组、执法督查组、行政审批组。所需人员从相关职能部门抽调,实行“集中办公、统一管理、统一考核”,其中:市城管执法局3人、建设局3人、国土资源局2人、交警大队2人、交通运输局1人、环保局1人、水利局1人。综合协调组主要负责建筑垃圾处置管理有关问题的处置、协调、通报及涉刑案件移交等工作。执法监督组主要负责受理、交办群众举报投诉,监督、检查、评估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履行建筑垃圾处置管理的职责和绩效等工作。行政审批组主要负责受理、办理建筑垃圾处置管理方面相关核准事项(具体由市建设局组织实施)。
第一节 源头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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