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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理顺住宅小区等供水设施配套建设费和运行维护费标准的通知

朗读

市自来水总公司、各有关开发建设单位:
  为进一步理顺住宅小区(含高层住宅二次供水)供水设施的建设、运行和维护管理体制,根据《宁波市城市供水和节约用水管理条例》和《宁波市关于理顺中心城区中高层住宅二次供水管理体制的实施意见》(甬政发[2011]7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对象
  凡在奉化市自来水总公司在其供水区域内组织实施供水设施配套建设的新建住宅小区。
  二、供水设施配套费
  ㈠低层房屋(总层数为1-3层)按每建筑平方米33元收取。
  ㈡多层房屋(总层数为4-6层)按住宅小区套型面积分别确定。
  住宅小区套型面积在65平方米以下的,按每建筑平方米38元收取。
  住宅小区套型面积在65平方米以上(含65平方米)至90平方米,按每建筑平方米27元收取。
  住宅小区套型面积在90平方米(含90平方米)以上的,按每建筑平方米22元收取。
  ㈢高层房屋[房屋建筑高度大于20米或总层数7层(含)以上]按每建筑平方米42元收取。
  ㈣住宅小区内的底层营业用房按每户(或每间)1000元收取。
  三、供水设施配套费的有关规定
  ㈠住宅小区供水设施建设内容:住宅小区红线内自来水总管至住宅用户结算水表范围内供水配套设施,包括室外、地下室和住宅小区市政消防给水管道铺设,集中水泵设备,“一户一表”(含水表)的安装,远程抄表系统,高层房屋二次供水的无负压设备及减压系统等设施的配置,不含土建施工、电力部门至泵房配柜的线路、泵房及管理用房的照明、通讯线路和室内消防给水系统。
  ㈡供水设施配套费包括供水配套设施建设工程费用及与此相关的工程设计、项目管理等费用。项目管理费用包含工程监理费,按施工企业工程造价的5%在供水配套设施建设中提取。收取供水设施配套费后,市自来水总公司、设计单位和监理单位不得再向开发建设单位收取性质和内容相同的费用。
  四、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运行维护费
  ㈠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运行维护管理的内容为:无负压系统和减压系统等集中水泵设备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保养、更换及运行管理;储水设施的清洗、消毒;相关管线的维修、保养;二次供水用户水表的抄表、收费。
  二次供水设施的运行电费由业主承担。
  ㈡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运行维护费根据房屋建筑高度及房屋总层数分别确定。
  1、20米(含7层及以上房屋)≤房屋建筑高度≤45米(15层以内房屋)的,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8元收取。
  2、房屋建筑高度>45米的,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2元收取。
  五、城市供水设施配套费及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运营维护费按房屋建筑面积统筹收取。房屋包括住宅小区内的住宅和非住宅。属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房屋建筑面积以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核准的销售面积为准;属其它建设项目的,在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准的建筑面积基础上扣减配套设施用房计算确定。
  六、市自来水总公司应当将收取的供水设施配套费和二次供水设施运行维护费单独列帐,专款专用,除按规定支付工程设计费用和提取项目管理费用外,专项用于住宅小区供水设施配套建设。年终结余,滚动使用。
  市自来水总公司应当将施工企业的供水设施配套工程决算委托有合法经营资格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审核,并按审核的工程决算与施工企业结算。
  七、市自来水总公司应当与开发建设单位签订供水设施配套建设、二次供水设施运行维护和供水服务合同,明确供水设施配套建设、二次供水设施运行维护的内容和期限,供水时间以及收取标准和金额等双方权利和义务。
  八、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将缴纳的供水设施配套费、二次供水设施运行维护费计入开发成本,不得在房屋出售时向购房者额外收取。
  九、市自来水总公司在收取供水设施配套费和二次供水设施配套费及二次供水设施运行维护费后,负责供水设施的日常维护、养护和管理。
  十、供水设施配套建设涉及农村住房改造的多层、低层住宅按奉价价〔2009〕18号执行,低层房屋供水设施配套费按每建筑平方米25元收取,多层房屋供水设施配套费按每建筑平方米15元收取。高屋住宅,别墅的供水设施配套费按每建筑平方米35元收取。二次供水设施运行维护费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十一、本通知自2014年5月20日起执行,原奉价价〔2009〕24、奉价价〔2010〕24号文件同时废止。在此之前,对在建未投工的建设项目,供水企业与开发建设单位签订合同的,供水设施配套费按原合同办理,属高层二次供水范围的供水企业可收取二次供水设施运行维护费。
                             
                          

奉化市物价局
                            2014年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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