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我们制定了《宁波市奉化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宁波市奉化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宁波市奉化区财政局
2024 年 6 月11日
宁波市奉化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制定依据)为进一步规范我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管理,根据《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土地成交价款管理规范资金缴库行为的通知》(财综〔2009〕89号)和《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性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10〕80号)、《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事项的通知》(浙财综〔2024〕9号)等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征收性质)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城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征收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专项资金,属于政府性基金。
第三条(征收对象)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对象为我区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取得土地使用权(包括出让方式及非出让方式)进行建设的各类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和个人。资规部门负责定期更新发布城市规划区范围,并对难以界定的区域范围出具书面认定意见。
第四条(征收部门)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照项目属地原则由区住建局负责具体征收,其中:溪口镇、宁南贸易物流区、经济开发区和滨海旅游休闲区(包含阳光海湾区块和小狮子口区块)范围内分别由溪口镇人民政府、宁南新城管理中心、开发区管委会和滨海旅游区管理中心代收,款项均统一缴入区财政局非税资金专户。
第五条(征收标准)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根据建设项目性质(按土地性质认定)分类征收,具体收费标准:
(一)住宅项目:地上建筑每平方米90元,地下建筑每平方米50元;
(二)非住宅项目:地上建筑每平方米140元,地下建筑每平方米100元;
(三)商住混合用地建设项目:地上建筑按住宅部分和非住宅部分建筑面积及收费标准分别征收;地下建筑不能明确区分住宅和非住宅建筑面积的,按地上部分住宅和非住宅建筑面积比例分别征收。商住混合用地建设项目住宅与非住宅建筑面积计算基数表由资规部门负责出具,作为后续征收的计算依据;
(四)临时建筑项目:住宅按每平方米50元,非住宅按每平方米100元征收;临时建筑因规划调整批准为永久建筑的,根据本条第(一)至(三)项标准补缴。
第六条(计算方式)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计算方式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建设项目地上建筑面积×收费标准+地下建筑面积(人防面积除外)×收费标准,建筑面积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定的建筑面积为准;扩建、改建、拆复建项目及旧城改造拆建项目按新增面积征收。
第七条(缴纳时限)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在开工前缴清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其中分期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可分期缴纳;因工程审批制度改革等原因先予开工且不具备计算条件的项目,实行告知承诺制,待具备计算条件时缴纳。
第八条(事前告知)以土地出让或划拨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签订土地出让合同或取得划拨决定书时,资规部门以书面形式告知“土地受让人应当在项目开工前向住建部门或其他代收单位申报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资规部门在核发(含变更)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对属于本细则第三条征收对象的,应以书面形式提醒告知建设单位或个人及时主动向征(代)收部门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并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相关信息及时推送共享给征(代)收部门。
第九条(征收程序)建设单位或个人在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时,应向征(代)收部门提交立项文件、用地性质证明材料、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含附件附图)、施工图审查合格书(仅项目中有人防工程的需提供)等征收需要的相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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