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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奉化市交通建设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的通知

朗读

局属局管各相关单位:
  《奉化市交通建设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已经局党委审核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奉化市交通运输局
    2014年3月24日

奉化市交通建设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奉化市交通工程建设管理,规范工程设计变更行为,保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杜绝变更引起的腐败现象,建立交通建设市场变更监管体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及《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5年第5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市交通建设市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交通系统内新建、改建、扩建、养护等交通项目变更设计管理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实施主体: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检测和监测单位等。
  第四条 市交通运输局成立工程变更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全面指导和监督我市交通工程设计变更工作。领导小组由局长刘德英担任组长,副局长陈贤康、纪检组长毛建平担任副组长,成员由吴永建、沈达安、胡幼波、王东海、李伟达、缪能耀、唐谚哲组成。下设办公室和专家组,办公室设在局监察室,专家组成员从局属局管相关单位中级职称以上人员中选取。

第二章  设计变更原则

    第五条 经批准的设计文件是建设项目的施工组织和工程造价的主要依据,原则上不得随意更改。
  第六条 设计变更必须坚持高度负责的精神,以确保工程质量为前提,在降低工程造价、节约用地、合理缩短工期、节能环保、安全施工等方面有显著效益以及设计与实际不符合时,可考虑变更设计。
    第七条 变更设计应事先经过充分调查,图文资料齐全,并有设计变更比选方案(包括施工方案组织和变更造价估算),按照审批权限逐级上报审批,未经批准,不得实施。
    第八条 严禁迎合施工单位的利益进行设计变更。
    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与相关参建单位在签订的合同条款中明确由工程变更所导致的相关责任。

第三章  变更设计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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