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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奉化市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的通知

朗读

各镇政府、街道办,交通工程各从业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切实提高工程建设质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交通建设行业实际,特制订《奉化市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实施过程中有意见或者建议,请及时函告我局质监站,联系人:袁爱浓,联系电话:0574-88907617。

 

奉化市交通运输局
                          2013年9月9日

奉化市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

一、总 则

    (一)为加强我市交通建设工程的质量监督,保证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规定》、《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关于省市县三级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等工作分工的意见》和《关于明确市县(市、区)两级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等工作职责分工的通知》,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二)奉化市行政区域内的交通建设工程建设活动,以及对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监督工作,应当遵守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交通建设工程是指公路水运及其附属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以及大中修等工程。
  本细则所称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是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和规范,对交通建设工程质量进行监督的行政行为。
  (三)奉化市根据国家规定实行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
  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应当遵循科学、客观、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四)奉化市交通运输局主管并负责全市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奉化市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以下简称市质监机构)受奉化市交通运输局委托具体负责实施全市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并受上级交通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上级质监机构)的业务指导。
  (五)凡在奉化市域范围内承揽交通建设工程相关业务的从业单位,必须依法承担交通建设工程的质量责任,并接受、配合奉化市交通运输局和奉化市质监机构的监督检查,不得拒绝或者阻碍。
  本细则所称从业单位,是指从事交通建设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项目法人、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试验检测单位、监控单位以及相关设备、材料的供应单位。
   

二、监督内容

    (六)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工程质量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和规范的执行情况;
  2.从业单位的质量保证体系及其运转情况;
  3.勘察、设计质量情况,工程质量情况,使用的材料、设备质量情况;
  4.工程试验检测工作情况;
  5.工程质量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规范性、合法性情况;
  6.从业单位在工程实施过程中的质量行为。
   

三、监督职责

    (七)市质监机构受奉化市交通运输局的委托,行使交通建设工程的质量监督,其职责主要是:
  1.监督检查从业单位是否具有依法取得的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从业人员是否按照国家规定经考试合格,取得上岗资格;
  2.监督检查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检测单位质量保证体系的针对性、严密性和运行的有效性,以及各单位质量保证体系之间的协调性和一致性;
  3.监督检查勘察、设计文件是否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规范要求,设计文件是否达到国家规定的编制要求。
  4.监督检查施工、监理和设备、材料供应单位是否严格按照有关质量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施工、监理和供应设备、材料;
  5.监督检查监理单位的质量管理和现场质量控制情况,以及对交通建设工程关键部位和隐蔽工程的旁站情况、对各施工工序的质量检查情况;
  6.监督检查试验检测设备是否合格,试验检测方法是否规范,试验数据是否准确,试验检测频率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7.监督检查材料采购、进场和使用等环节的质量情况,并公布抽检样品的质量检测结果,检查关键设备的性能情况;
  8.对交通建设工程质量情况进行抽检,分析主要质量指标的变化情况,评估总体质量状况和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加强质量管理的政策措施和指导性意见,定期发布质量动态信息;
  9.对完工项目进行质量检测、质量鉴定或进行备案。
  10.按照交通部门规定的格式对各参建单位签发工作综合评价等级证书。

四、监督权限

    (八)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上级指导,下级协管的原则,市质监机构根据监督工作量、建设规模等实际情况,编制年度监督计划。
  (九)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工程,由本市质监机构实施监督:
  1.农村公路工程;
  2.沿海1000吨级以下的航道工程、港口工程,内河五级以下的航道工程、300吨级以下港口工程;
  3. 渡口工程。

五、监督程序

    (十)建设单位或项目法人在完成开工前各项准备工作之后,应当在办理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前30日,根据有关规定到主管质监机构办理交通建设工程施工质量监督手续。
  (十一)建设单位或项目法人办理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时,应当向主管质监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申请书
  A:农村联网公路建设工程监督申请书见附件1
   (1)附表1:交通工程质量监督受理确认表。
   (2)立项文件
   (3)施工图纸(1套)
   (4)设计、施工、监理等合同文件
   (5)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资质证明材料
     
  B、新建和其他公路监督申请见附件2
   (1)工程概况表(一)、(二)
   (2)初步设计批复文件(如有)、施工图文本及批复文件等
   (3)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合同文件
   (4)从业单位的资质证明材料
   (5)交通工程质量监督受理确认表
   (6)从业单位工程质量责任登记表及汇总表(附表4-1~4-10)
   (7)交通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相关资料
  (十二)市质监机构自收到质量监督申请资料之日起20日内,对符合基本建设程序的工程项目,出具质量监督通知书(附件2);对不符合基本建设程序的项目,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质量监督申请并告知原因,同时向奉化市交通运输局报告。奉化市交通运输局将依据有关规定责令建设单位或项目法人完善基本建设程序。
  工程项目符合基本建设程序后,建设单位或项目法人应当重新提出工程质量监督申请。未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不得批准开工。
   

六、监督规定

    (十三)勘察、设计单位必须按照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并对其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
  (十四)市质监机构应根据工程建设具体情况,及时组织监督工作交底,明确质量监督的程序、内容及质量控制要点。工期较长、结构复杂的项目可根据工程进度分阶段组织交底工作。
  (十五)奉化市交通运输局及其委托的质监机构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1.进入工地现场等与项目建设有关的场所进行检查;

  2.向被检查单位和有关人员询问相关情况;

    3.查阅和复制工程档案、合同、发票、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4.责令被检查单位立即停止和纠正违反质量、安全生产规定的行为。

  交通建设工程从业单位及其相关人员应当配合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监督机构依法实施的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不得拒绝、阻扰或者隐匿、谎报有关情况和资料。
  (十六)交通建设工程从业单位应按照《关于严格落实公路工程质量责任制若干意见》(交公路发〔2008〕116号)要求,落实质量责任制。交通建设工程建设从业单位质量责任登记汇总表、项目法人和代建建设管理单位的工程质量责任登记表应在提交监督申请时报送市质监机构审核。
  (十七)已办理质量监督手续的工程项目,有关单位应当按照要求及时向市质监机构报告工程质量情况,报送以下有关材料:
  1.施工单位实施性施工组织设计,质量自检程序及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质检负责人及质检人员名单及资格证书;
  2.监理单位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质量控制程序及监理人员名单、资格证书及监理人员进退场计划;
  3.工程变更设计及其批复文件;
  4.分阶段招标的施工、监理、检测、监控等合同文件及资质证明材料;
  5.监理单位、监控单位应在每月5日前按规定格式、内容,报送工程监理月报、监控月报;
  6.质监机构要求提供的其它文件资料。
  (十八)奉化市交通运输局及其委托的市质监机构对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现场监督检查时,应当重点检查质量薄弱环节和涉及结构强度及稳定性的重要指标。
  对质量薄弱环节和涉及结构强度及稳定性的重要指标,经检测不符合设计或规范、质量标准要求时,检测单位应及时向建设单位及市质监机构报告,不得拖延或隐瞒。
  (十九)奉化市交通运输局及其委托的市质监机构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以书面方式(附件5)通报有关单位。对一般质量管理问题和一般质量缺陷,责令限期整改;对不合格工程,责令限期返修;对违法的质量行为,依法予以纠正。
  存在问题的单位应当按要求进行整改、返修,并向市质监机构提交整改报告。
  (二十)交通建设工程交工检测备案,经施工单位自检合格,监理单位评定合格,相关质量保证资料已整理完毕,建设单位按相关规定委托有资质的试验检测单位进行工程实体检测和外观检查,建设单位应将拟为委任的试验检测单位报我站备案。我站将组织必要核查,发现质量问题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改正。
  (二十一)竣工质量评定与备案,经交工验收合格后,试运行2年已满,交工质量检测及验收中提出的遗留问题和试运行期内新出现的质量问题或缺陷已处理完毕,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验收报告到我站备案,我站组织必要的核查,发现质量问题责令建设单位整改。受理质量评定备案后,并向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港口管理部门提交交(竣)工质量监督情况报告
  (二十二)交通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时,市质监机构应提交项目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报告(附件7)。
  辖区范围内建安工程合同价在2000万以内的农村联网公路项目、路面大中修及边坡治理等中小型项目,由于工期短,项目建设单位管理力量相对薄弱等原因,经与交通运输局协商确定质量监督程序暂采用原鉴定制,其鉴定制简易操作办法(见附件9)
  辖区范围内建安工程合同价在2000万以上的项目按照浙江省政府300号令及浙交【2013】13号《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规定实施备案制,向主管质监站备案内容:
  1.工程开工后,交(竣)工前建设单位将委托的试验检测机构备案。
  2.试验检测单位编制实体检测和外观检查方案,建设单位组织专家审查并修改后备案
  3.关键工序实体检测和外观检查报告在关键工序评定前10天前备案。
  4.建设单位将工程交(竣)工评定报告在交(竣)工验收前20天报备
  (二十三)市质监机构因工作需要对工程实体进行非常规试验检测和交工、竣工核查检测依法发生的试验检测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二十四)交通建设工程发生质量事故,有关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护现场,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并在24小时内向市交通主管部门和质监机构报告。对重大质量事故,市交通主管部门将向上级交通主管部门报告。特大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按国务院有关规定办理。
  交通建设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及处理程序按有关规定执行。
  (二十五)质量监督人员应恪尽职守、秉公办事、清正廉洁。与被监督对象有利害关系的监督人员,应当回避。
  (二十六)交通建设工程实行质量举报制度,对工程建设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工程质量事故、质量缺陷,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交通主管部门或质监机构投诉、举报。
  举报调查处理按照《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举报处理暂行规定》(浙交〔2007〕155号)执行。
  (二十七)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交通建设工程质量违法行为,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予以处罚。
  (二十八)发生重大交通建设工程质量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报告期限的,对有行政隶属关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三十)市质监机构违反本规定,对不合格的交通建设工程给予备案的,由奉化市交通运输局责令改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十一)市质监机构工作人员在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奉化市交通运输局或市质监机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三十二)市质监机构不按照本规定履行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职责、承担质量监督责任的,由奉化市交通运输局视情节轻重,责令整改或者给予警告

七、附 则  

    (三十三)本细则由奉化市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
  (三十四)本细则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附件1 

奉化市农村联网公路项目质量监督申请书

奉化市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
                              工程项目即将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按照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水运工程质量监督规定》、省政府《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办法》和省交通运输厅《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的规定,现提供该工程的有关材料,申请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请予以办理。
  

    附件:1.交通工程质量监督受理确认表
     2.立项文件
     3、施工图纸(1套)
     4.设计、施工、监理等合同文件
     5.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资质证明材料
    

申请单位:(章)           
                                    

年   月   日

 

附表1

交通工程质量监督受理确认表

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工程地址

建设单位

单位名称

联系人

单位地址

电话

工程概算

其中(建安工程)

计划开工时间

计划竣工日期

建设

规模

及主

要内

(1)项目立项批文

(2)初步设计批文

(3)规划许可证号

(4)勘察设计合同

(5)监理合同

(6)施工合同

(7)检测合同

(8)监测合同

中标通知书号

                                  (第1页  共2页)

参与单位、责任人

勘察单位

项目负责人

设计单位

项目负责人

监理单位

项目负责人

检测单位

项目负责人

监测单位

项目负责人

施工总包单位

项目负责人

施工单位

1标

项目负责人

2标

项目负责人

3标

项目负责人

建设质量目标

合格( )

优良( )

      

本工程即将申请开工报告,按照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质量监督规定,现提供工程概况和有关资料,并申请办理监督手续。

                                         建设单位公章

                                        申报日期       年   月   日

      你单位提供的文件和资料,经审查基本符合规定,我站同意受理申请项目的工程质量监督,并按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质量监督规定,实施政府质量监督管理。

                

    经办人:      联系电话:

                           

   奉化市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

                                                     年    月    日

                                                  (第2页  共2页)

(本表一式二份,建设单位、质监站各留存一份)

 

附件2

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申请书

奉化市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
               工程项目即将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按照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水运工程质量监督规定》、省政府《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办法》和省交通运输厅《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的规定,现提供该工程的有关材料,申请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请予以办理。
   附件:
     1.工程概况表(一)、(二)
     2.初步设计(如有)、施工图、环评批复文件
     3.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监测等合同文件
     4.从业单位的资质证明材料
     5、交通工程质量监督受理确认表
          6、从业单位工程质量责任登记表及汇总表(附表4-1~4-10)
          7、交通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相关资料
   

申请单位:(章)       
 年    月    日

 

附表1

工程概况表(一)

一、工程基本概况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建设依据

建设单位

建设单位通讯地址及电话

负责人

从业单位名称

资质等级

证书编号

设计单位

勘察单位

施工单位

一标

二标

三标

四标

监理单位

检测单位

计划开工日期

计划完工日期

工程概算

其中建安工程(万元)

建设规模

技术等级

工程概况

 

附表2

工程概况表(二)

二、各从业单位主要人员一览表

主要人员

姓名

职称

资格证书及编号

主要人员

项目设计负责人

总监理工程师

总监代表或者高级驻地

第三方检测负责人

一标

施工单位

项目经理

技术负责

二标

施工单位

项目经理

技术负责

三标

施工单位

项目经理

技术负责

三、目前基本建设程序执行情况

基本建设程序

审批机关

批准文号

批准时间

1、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

2、初步设计

3、施工图设计

4、环境评价

5、土地报批

6、设计招标执行情况

7、监理招标执行情况

8、施工招标执行情况

9、检测招标执行情况

 

附表3

交通工程质量监督受理确认表

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工程地址

建设单位

单位名称

联系人

单位地址

电话

工程概算

建安工作量

计划开工时间

计划竣工日期

建设

规模

及主

要内

(1)项目立项批文

(2)初步设计批文

(3)规划许可证号

(4)勘察设计合同

(5)监理合同

(6)施工合同

(7)检测合同

中标通知书号

                                  (第1页  共2页)

参与单位资质

勘察单位

资质

设计单位

资质

监理单位

资质

检测单位

资质

施工总包单位

资质

施工单位

1标

资质

2标

资质

3标

资质

建设质量目标

合格( )

优良( )

      

本工程即将申请开工报告,按照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质量监督规定,现提供工程概况和有关资料,并申请办理监督手续。

                                         建设单位公章

                                        申报日期       年   月   日

      你单位提供的文件和资料,经审查基本符合规定,我站同意受理申请项目的工程质量监督,并按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质量监督规定,实施政府质量监督管理。

                    经办人:      联系电话:

                              奉化市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

                                    年    月    日

                                                  (第2页  共2页)

(本表一式二份,建设单位、质监站各留存一份)

附表4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
工程质量责任登记表填写说明

    1、本意见所附工程质量责任登记表格由项目法人、代理建设管理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试验检测单位和专业分包单位分别填写,填表单位要盖公章,各责任人要签字。
  2、本工程质量责任登记表为参考格式,具体表格和内容由项目法人负责提供,项目法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规定,结合工程建设实际情况,详细划分责任单位各岗位、各环节责任人的具体职责。其中,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应分解到分项工程,工程质量责任登记表中的责任人所承担的质量责任内容应能够覆盖整个工程建设,不得缺漏,项目法人对质量责任登记表中的完整性负责。
  3、项目法人在成立后填写工程质量责任登记表,其他从业单位在签订工程合同前,根据项目法人提供的工程质量责任登记表,结合所承担的工程合同内容填写,对于工期比较长的项目,从业单位个别作业内容难以确定责任人的,该作业责任人可在实施前填报。

 

附表4-1

公路建设从业单位工程质量责任登记汇总表

项目名称:                                           盖章  

项目基本情况

批准概算(预算)

施工许可批准时间

工期与起讫时间

质量目标

从业单位质量责任人

质量责任

责任人签字

项目法人

单位名称

对项目管理负领导责任

法定代表人

项目负责人

勘察单位

单位名称

对项目勘察质量负领导责任

合同段号

法定代表人

项目负责人

设计单位

单位名称

对项目设计质量负领导责任

合同段号

法定代表人

项目负责人

施工单位(  标)

单位名称

对第()合同段施工质量负责

合同段号

法定代表人

项目负责人

监理单位(  标)

单位名称

对项目监理质量负责

合同段号

法定代表人

项目负责人

检测单位

单位名称

对项目的检测质量负责

合同段号

法定代表人

项目负责人

交通主管部门或质监机构审核意见

填报人:              年   月   日   

注:本表由项目法人组织统一填报,内容可增加,可另附页

附表4-2

公路建设项目法人工程质量责任登记表

项目名称:                                           盖章  

单位名称

质量责任人

在岗时间

承担质量责任内容

责任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

姓名

身份证号

项目主管负责人

姓名

身份证号

项目技术总负责人

姓名

身份证号

职称

证书编号

项目部门负责人

姓名

身份证号

职称

证书编号

项目工程师

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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