奉化市涉汞行业整治提升方案
朗读
为进一步推进我市涉汞行业的产业结构升级,提升行业治污和内部环境管理水平,加强汞污染防治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环境权益和身体健康,促进我市涉汞行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浙江省涉汞行业整治提升方案》和《宁波市涉汞行业整治提升方案》,经奉化市环境污染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研究,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思路
依据前期调查,我市涉汞行业主要是四家电光源企业,根据《浙江省涉汞行业整治提升方案》和《宁波市涉汞行业整治提升方案》,电光源企业是此次汞污染整治的重点行业。因此我市坚持将本次污染整治作为行业转型升级的倒逼机制,按照“淘汰一批、提升一批、搬迁一批”的思路集中开展涉汞行业整治提升,消除汞污染安全隐患。
二、总体目标
通过此次整治工作的努力,使我市电光源生产企业污染防治和清洁生产水平明显提升,行业产业结构和区域布局进一步优化,最大限度替代汞试剂,消除汞污染安全隐患,全市废水、废气中汞排放总量较整治前下降15%以上,环境安全得到进一步保障。
三、分阶段目标
(一)2014年3月中旬前,我市在汞污染排放源现状前期调查的基础上,进一步清查当地电光源生产企业,确认涉汞企业“三个一批”整治名单,制定我市电光源企业整治方案和“一厂一策”,并实施整治。
(二)2014年3月底前,列入淘汰关停范围内的企业、工艺装备全部淘汰关停到位,对达不到整治要求的企业一律实施限期整改,同时严厉查处各类环境违法行为。
(三)2014年底前,所有电光源企业按照统一标准完成整治验收,对到期达不到整治要求的企业予以关停。所有涉汞企业生产工艺和环境管理水平进一步提高,“三废”处置规范有效。
四、主要任务
(一)优化区域布局、整治违法企业
1、严格建设项目管理
所有新、扩、改、迁建项目,严格相关规定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及环境保护设施建设,按照重点重金属污染物削减要求进行汞排放量替代,工业功能区以外不再新建涉汞企业。
2、整合集聚发展
2014年底前,工业功能区以外,除保留少数标杆式企业外,原则上所有涉汞企业均要搬迁至工业功能区发展,企业大气环境防护距离内不得有环境敏感点。鼓励企业间的同类整合、兼并重组,积极引进先进的生产工艺及环保产品,原地改扩建、异地搬迁的项目,要根据企业及产品特点合理控制产能规模,支持和鼓励电光源生产企业集聚发展。在“减量置换”的原则下,鼓励 “扶优汰劣”,保留一批规模大、技术先进的建设项目,实现产业的健康发展。
3、对于无环评批文、未经“三同时”验收等环保合法手续的企业一律停产整治,2014年3月底之前所有违法企业要停产到位,限期补办环评、验收等环保手续,到期无法取得相关批复的依法予以关停。布局不符合生态环境功能区划、环境功能区划等相关规划,大气环境防护距离不满足环评要求等涉汞企业一律依法实施停产整治、限期搬迁或关闭。
(二)加快淘汰落后产能、提升工艺装备水平
1、严格执行产业政策
认真贯彻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部分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目录(2010年)》和《浙江省淘汰落后生产能力指导目录(2012年)》。电光源产品中的汞含量应达到《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照明光源》(HJ2518-2012)中的要求。
2、加快淘汰落后工艺
2013年底前,全面取缔淘汰白炽灯、卤粉节能灯;淘汰手工注汞生产工艺;淘汰单位产值汞排放量大于2.11g/万元的电光源企业(汞排放量是指企业在生产和仓储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固废中的汞含量总值)。逐步禁止使用液汞,2014年起全面禁止使用液汞(高压汞灯、高压钠灯、金属卤化物灯除外);禁止使用含铅玻璃(芯柱除外)和氢氟酸。
3、积极调整产品结构,提升装备水平
优先发展含汞产品的替代品开发与应用,如LED节能灯等;鼓励生产低汞(功率不大于30W,汞含量小于1.5mg,功率大于30W,汞含量小于2.5mg)和微汞(功率不大于30W,汞含量小于1mg,功率大于30W,汞含量小于1.5mg)产品。鼓励企业开展环境标志产品认证。鼓励使用圆排车、自动化注汞设备与工艺。新建企业全部使用固汞生产电光源产品。
4、推进清洁生产,提高资源综合利用水平
把节约资源理念全面落实到生产全过程,推进实现生产清洁化、产业生态化、资源再生化,废物减量化。以节汞为重点,大力发展低汞、微汞技术及产品。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和《工业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所有涉汞生产企业应实行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
(三)强化污染防治、提升监管水平
1、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注汞、烧尖、排气、烧汞等有含汞废气产生的工段均应设置废气收集装置,收集的废气先经滤油器除油,再通过载硫活性炭或者载银活性炭吸附塔吸附后通过15m以上的排气筒排放,要及时、定期维护废气收集管网,更换废气处理装置中的活性炭,确保废气稳定达标排放。废气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
注汞车间应控制低温工作环境,其地面、墙面装修光滑平整少缝隙。车间内主要污染物的控制浓度执行GBZ2.1-2007《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化学有害因素》的相关标准要求。
2、固体废弃物管理、处置措施
根据“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对固体废弃物进行分类收集和规范处置,一般固废、含荧光粉废灯管、含汞固废应分类收集。企业含汞固废必须无害化处置,鼓励建设集中统一处置设施。
一般固废、含汞固废应分类收集,经鉴别不属于危险废物的一般固体废物,建立台账,处置方式报当地环保部门备案;车间所有含汞固废产生的地方必须放置固废收集容器,含汞固废单独存放在密封容器内,不得与其他废料混放,放满的废料容器集中放置在规定的场所;废气收集管网更换下的活性炭应按危废处置的有关要求进行处置,装入密封桶内,储存在复合规范的危险废物仓库;储存仓库和存储容器必须有规范标识,并落实防淋防渗防漏措施;危废储存仓库应设置独立、封闭的储存间,其废气要接入含汞废气处理系统,含汞危废的贮存应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的相关要求。收集后的含汞固废应由专用车辆负责装运回收,并按照危险废物处置的相关要求进行无害化处置或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处理,并严格执行危险废物相关管理制度。
3、水污染防治措施
废水排放量和废水污染物排放浓度必须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排放标准和我市纳管要求。污水、污染物排放总量不得超出我市环保部门核定的范围。
深化废水治理设施升级改造,完善收集管网,做好清污分流、雨污分流工作。含汞废水需在车间或者生产设施排放口分质分流处理达标后排放。含汞废水的处理宜采用还原法、硫化法、吸附法、混凝沉淀法、离子交换法等;其中偏碱性含汞废水可采用化学凝聚法或硫化物沉淀法处理;偏酸性的含汞废水可用金属还原法处理;高浓度含汞废水宜采用硫化物与铁盐、铝盐混凝剂进行共沉预处理;低浓度含汞废水、经化学沉淀后的含汞废水以及含有机汞的废水,宜用活性炭吸附法或离子交换法处理。
4、完善污染物排放监测监控体系
所有企业每个厂区只能设1个标准化污水排放口和1个雨水排放口。企业、环保部门应定期在含汞废水排放口采样监测,企业应建立监测制度,定期对三废以及可能产生环境影响的活动进行监控,建立数据记录档案等,实现对含汞污染物产生和排放的有效控制,为环保设备维修、更新以及工艺改进等提供数据支持;鼓励非重点汞排放源企业委托专业机构承担检测任务。企业应定期委托第三方对产品中的汞含量检测。涉汞企业搬迁后原厂区应开展场地风险评估,存在环境风险的应依据风险程度和土地用途进行土壤修复。
5、提高环境事故的防范应对能力
有生产废水产生的企业应设置应急事故水池,并做好防渗漏处理,确保环境安全。编制环境风险应急预案,建立应急组织体系,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物资,落实事故防范措施。企业应制定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并报当地环保部门备案。应急预案中应预估各种可能发生的污染事故,包括水污染事故、大气污染事故、固体废弃物污染事故、有毒化学品污染事故等,并对各类事故的污染程度进行合理预估和分级,并制定有针对性的应急处理措施。
6、规范内部环保管理
企业必须按照要求建立完善的环保组织体系、健全的环保规章制度和规范的环保台帐系统(包括废水、废气、固废污染治理设施运行和管理台帐)。应制定一系列规章制度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规范化和程序化管理,主要内容应包括:含汞原材料储存和出入库管理、注汞环节管理、排气环节管理、环保设施管理等。企业应根据全年生产计划制定汞原料采购计划,尽量避免长期存储,汞采购量及消耗量不得超过环评报告中的汞原材料消耗量。应建立汞平衡台帐,全程监管、定期抽检汞原料、产品与生产废料中汞的数量,避免汞的漏排,严防汞的非生产转移。
7、加强职工职业病防治工作
含汞作业车间或场所应定期监测作业环境空气汞浓度,确保作业场所空气汞浓度满足车间空气中汞卫生标准。企业应对从事涉汞作业的员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员工应定期进行职业健康检查,以作业场所空气汞浓度和员工尿汞变化情况作为检验汞污染程度的重要指标,及时寻找和发现汞释放和污染环节,及时采取措施加强防护。尿汞检测结果评价按照国家标准《职业接触汞的生物限值》(WS–T 256-2006)中规定的生物监测指标和接触限值进行。
(四)建立长效管理制度
涉汞企业经过整治提升后,应建立长效管理制度,督促企业持续改进环保工作,确保污染源稳定达标排放,保障生态环境安全。可参考《宁波市涉重企业环保长效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出台相应的制度措施并落实。
(五)做好整治验收工作
电光源生产行业的涉汞行业参照《宁波市涉汞业整治提升方案》中电光源生产企业污染整治提升验收标准和电光源生产企业污染整治验收程序,于2014年底前完成验收工作。
附1 企业名单
附2电光源生产企业污染整治提升验收标准
附3电光源生产企业污染整治验收程序
奉化市环保局
2014年4月9日
附1
企业名单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所属地 |
1 |
宁波盈耀电光源有限公司 |
江口街道 |
2 |
宁波新亚鑫照明电器有限公司 |
溪口镇 |
3 |
奉化市诺尔佳照明电器有限公司 |
溪口镇 |
4 |
宁波亚茂照明电器有限公司 |
溪口镇 |
附2
电光源生产企业污染整治提升验收标准
类别 |
内容 |
序号 |
判断依据 |
是否 符合 |
验收 部门 |
政策法规 |
产业 政策 |
1 |
符合国家、地方产业政策,不存在《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部分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目录》、《浙江省淘汰落后生产能力指导目录》等相关产业政策中明令禁止的落后生产能力 详细咨询:关注微信公众号"宁波政策" 版权保护: 本文由 主页 > 奉化政策 > 宁波市生态环境局奉化分局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转载请保留链接: https://www.nbxinxi.com/a/fenghuaqu/fenghuaquhuanbaoju/2018/1116/17655.html 推荐文章热门文章常见问题站点关键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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