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沿海三镇: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渔业船舶海难事故的抢险救助工作,鼓励渔民发扬互救精神,积极主动救助遇险渔业船船,保障我市广大渔民生命财产安全,经研究制定了《奉化市渔业船舶海难救助奖励补助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奉化市海洋与渔业局
2015年5月29日
奉化市渔业船舶海难救助奖励补助方案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渔业船舶海难事故的抢险救助工作,鼓励渔民充分发挥互救精神,积极主动救助遇险渔业船船,保障我市广大渔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浙江省渔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 奖励补助原则:
(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二)适当奖励和补助的原则;
(三)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三条 奖励和补助对象:
(一)接报或发现渔业船舶发生碰撞、触礁、火灾、倾覆、进水、人员落水等海难事故后,主动参与救助的奉化籍或实际所有者为奉化渔民的渔业船舶;
(二)受市海洋与渔业局及上级主管部门指派调遣积极参与救助的渔业船舶;
(三)受镇、村指派调遣,并经市海洋与渔业局确认积极参与救助的渔业船舶。
第四条 下列情形不纳入奖励补助范围:
(一)参与救助的船舶与救助对象为同一个作业单位的如对船、子船等,或属于同一个所有人的;
(二)救助信息未申报、申报情况不明或谎报的;
(三)因本船原因造成被救助对象发生险情的;
(四)船舶故障等一般险情进行拖带的。
第五条 渔业船舶发生海难事故时,参与救助船舶按以下标准给予奖励和补助:
(一)救起落水渔民按5000元/人给予奖励;
(二)根据救助时间、距离给予一定的油耗补助;
(三)对一起救助事件,根据被救助船舶船上人数、事故、危险程度等确定总奖励补助金额,一般不超过5万元;
(四)其它特殊救助情况酌情奖励;
(五)除市奖励补助外,符合条件的向省、宁波市申报奖励补助。
第六条 奖励、补助资金由参与救助行动的单位或个人提出申请,并填报《渔业海难救助情况登记表》(见附件1)、《奉化市渔业海难救助奖励补助申请表》(见附件2),经救助船所在的村、镇逐级审核上报,由市海洋与渔业局核实并在救助船和被救助船所在村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公示有异议的,由市海洋与渔业局组织镇、村进行调查核实。无异议的,经审批后发放奖励补助资金。
第七条 奖励、补助资金实行年度申报制,上一年度的6月1日至当年度的5月31日为一个补助年度,各镇要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职责,指定专人负责,严格审核申报材料,做好相关资料的收集整理工作。
第八条 单位和个人弄虚作假骗取救助专项资金的,由市海洋与渔业局会同公安等部门依法追回被骗取资金,并追究相关当事人法律任。
第九条 本方案由市海洋与渔业局负责解。
第十条 本方案自发文之日起开始实施。
附件1:
渔业海难救助情况登记表
东海海区浙江省(区、市)宁波市奉化(市)
序号 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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