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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禁止在象山港内进行非法捕捞的公告

朗读

    为进一步加强象山港海洋渔业资源保护,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全省“一打三整治”行动安排,现将有关禁止在象山港内进行非法捕捞的事项公告如下:
    一、严禁未取得《渔业捕捞许可证》擅自进行捕捞。无证捕捞一经发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一律没收渔船和渔具,并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严禁制造、销售、维修、携带、使用地笼网、定置张网、滩涂串网、电脉冲等严重破坏渔业资源的禁用渔具和不符合规格标准的渔具。违者依据《浙江省渔业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规定,对非法制造、销售、维修违禁渔具的,没收渔具和违法所得,处一万元罚款;对携带、使用违禁渔具的,没收渔获物、违法所得和渔具,处五万元罚款。
    三、严禁擅自改变《渔业捕捞许可证》核定的作业类型进行捕捞。象山港的持证小型渔船不得擅自改变作业类型从事鳗苗张网、虾仔张网及底拖网等捕捞方式。目前仍在从事上述违规捕捞方式的渔船,必须自公告之日起立即停止违规捕捞,并于2015年2月25日前自行拆除违规捕捞设施,未自行拆除违规捕捞设施的渔船,一律暂停小型渔船年度检验;继续从事违规捕捞的,依据《浙江省渔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没收渔获物、违法所得和渔具,处五万元罚款。
    四、严禁象山港小型渔船违反伏休规定出海捕捞。伏休期间继续从事非法捕捞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生产作业的渔船,将严格按照当年度油补政策有关规定扣减柴油补助。 


奉化市海洋与渔业局
2015年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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