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洞头县地方税务局 |
洞财预〔2013〕29号
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县属各有关单位,各试点行业纳税人:
为平稳有序地推进我县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改革试点工作,根据《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实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过渡性扶持政策的通知》(浙财预〔2012〕29号)精神,经研究,决定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行业中实施过渡性扶持政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过渡性扶持政策的行业范围
对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改革试点改革的交通运输业和包括研发、信息技术、文化创意、物流辅助、有形动产租赁、鉴证咨询在内的部分现代服务业实施过渡性扶持政策。
二、实施过渡性扶持政策的基本原则
按照改革试点行业总体税负不增加或略有下降,基本消除重复征税,帮助试点企业在新老税制转换过程中实现平稳过渡,顺利推进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基本原则,制定过渡性扶持政策。
三、实施过渡性扶持政策的具体内容
对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以后,按照新税制(即试点政策)规定缴纳的增值税比按照老税制(即原营业税政策)规定计算的营业税确实有所增加的试点企业,根据企业税收负担总体持平的原则,可向财政部门提出扶持申请,由县财政根据企业税负增加情况给予补助。
四、实施过渡性扶持政策的操作程序
1.税务部门在试点企业办理纳税申报、实际缴纳税款时,同步布置试点企业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企业税负变化申报表》(表式附后)。税务部门要对企业报送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企业税负变化申报表》进行审核,重点要审核企业按照新税制缴纳的增值税情况和按照老税制计算的营业税情况。
2.试点企业对因试点政策带来的税负增加,按月向县财政部门提出书面补助申请,并提供经税务部门审核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企业税负变化申报表》等相关材料,财政部门对企业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重点要审核试点企业税负增加情况,对确因新老税制转换导致税负增加的试点企业,财政部门根据对试点企业申请的审核结果和规定的补助政策,按月将财政扶持资金拨付至试点企业。
3.年度终了后,根据试点企业上一年度实际税负变化情况和按月预拨的财政扶持资金情况,财政、税务部门统一进行清算,多退少补。
五、其他相关政策
1.国家给予试点行业的原营业税优惠政策可以延续,但对于通过改革能够解决重复征税问题的,予以取消。
2.非试点纳税人在县内从事经营活动的,继续按照现行营业税有关规定申报缴纳营业税。
3.现有增值税纳税人向试点纳税人购买服务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按现行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4.海运业有关扶持政策按县委、县政府规定执行。
六、过渡性扶持政策的执行时间
2012年12月1日开始实施。
附件: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企业税负变化申报表
洞头县财政局 洞头县国家税务局 洞头县地方税务局
2013年2月1日
抄送:县委办,县人大办,县府办,县政协办,县审计局。 |
洞头县财政局办公室 2013年2月1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