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洞头县财政局
洞头县 领导小组办公室
洞财农〔2010〕45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
现将《洞头县新渔村建设整村推进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若在执行中发现问题的,请及时反映。
二○一○年四月十二日
主题词:整村推进 资金 管理办法 通知 |
抄送:县府办。 |
洞头县财政局办公室 2010年4月12日印发 |
洞头县新渔村建设整村推进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洞头县财政支农资金整合工作实施意见》(洞委办〔2010〕22号)和《洞头县新渔村建设整村推进工程实施方案》(洞委办〔2010〕23号)要求,为规范资金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扎实推进新渔村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财政安排1100万元作为新渔村建设整村推进工程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其中1050万元作为以奖代补资金(以奖代补办法另行制定),50万元作为工作经费和考核评先奖励资金(评先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章 分配原则与依据
第三条 县专项资金的分配原则:
(一)符合国家、省市关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方针政策;
(二)符合公共财政原则;
(三)符合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四)符合资金效益最大化原则。
第四条 县专项资金的分配依据:
(一)洞委办〔2010〕22号和洞委办〔2010〕23号等有关文件规定;
(二)县新渔村建设整村推进工程年度计划;
(三)省市和县工作考核实绩。
第三章 补助范围与标准
第五条 县专项资金实行具体建设项目以奖代补,对列入年度计划的行政村进行补助。
第六条 根据《洞头县新渔村建设整村推进工程实施方案》(洞委办〔2010〕23号),以及村庄整治和小康示范村工程建设五年规划、《中共洞头县委、洞头县人民政府关于创建国家级生态县的实施意见》(洞委发〔2008〕35号)要求,新渔村建设整村推进工程实施村建设年度计划包含村庄整治和小康示范村工程、生态村建设年度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