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洞财法〔2010〕26号
局各单位:
现将《洞头县财政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实施意见(试行)》与《洞头县财政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标准(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二月十日
主题词:财政 处罚 实施 意见 通知
洞头县财政局办公室 2010年2月10日印发
洞头县财政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实施意见(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行为,进一步提高依法行政、依法理财水平,加强从源头上预防腐败,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及相关财政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局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 本实施意见所称自由裁量权,是指县财政部门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对行政违法行为在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幅度内可以合理适用的处罚种类或者处罚幅度的权限。
第三条 行政处罚的裁量,应当遵循处罚法定、公正、公平、公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及过罚相当的原则。
第四条 县财政部门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做出行政处罚裁量决定,适用本意见。
本意见与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财政部门规定不一致的,以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财政部门规定为准。
第五条 在决定是否进行行政处罚以及行政处罚的轻重时,应当以查证属实的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综合考虑涉案标的、违法行为人的主观恶意、实施违法行为的手段、性质、情节、后果等因素,确定自由裁量标准中相对应的处罚档次。
行政处罚的轻重,应当与违法行为人所实施的违法行为相适应。对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等因素基本相同的同类违法行为的当事人在实施行政处罚时,适用的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和幅度应当基本相当。
第六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一)精神病人在不能判断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二)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三)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但法律有规定的除外;
(四)其它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
第七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结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三)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主动表现的;
(五)涉案财物或者违法所得较少的;
(六)违法行为人年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
(七)其它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的。
第八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从重处罚:
(一)危及国家安全、社会利益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造成社会恶劣影响的;
(三)阻挠、抗拒执法的;
(四)恶意隐瞒事实,隐匿、销毁违法证据的;
(五)多次或长期实施违法行为,屡教不改的;
(六)违法数额较大的;
(七)不听劝阻,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