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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明确临时发生纳税义务税收征管的通知

2021-05-29 洞头区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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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洞头县地方税务局文件

 

洞地税政〔2009〕28号

 

局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临时发生纳税义务的税收征管,防止税收流失,根据有关税收法规规定,经县局研究,决定从2009年7月1日起对临时发生纳税义务的纳税人的税负做如下调整:

       一、属增值税征收范围的,增值税税率为3%的货物或应税劳务,个人所得税预征率为6%,增值税免税货物个人所得税预征率为2%。

      二、借款利息收入营业税为5%,个人所得税由支付人按法定税率代扣代缴;企业与企业、企业与个人之间资金拆借利息收入,按2.5%预征企业所得税。

       三、单位(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出租生产经营用房收入,营业税为5%,按2.5%预征企业所得税,房产税为12%,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土地等级征收;个人住房出租收入(居住)营业税1.5%,个人所得税预征率为2.5%,房产税为4%。

       四、从事代理业、旅店业、饮食业、旅游业、仓储业、租赁业(不含房屋租赁)、其他服务业所取得的服务费收入,营业税为5%,个人所得税预征率为4%。

       五、建筑安装收入营业税为3%、个人所得税预征率为6%;企业所得税预征率为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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