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洞头县地方税务局
洞头县国家税务局
洞地税政〔2009〕26号
洞头县地方税务局各单位、洞头县国家税务局各单位:
为加强对我县房地产企业的管理,确保房地产企业所得税预缴工作顺利开展,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浙国税所〔2009〕7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房地产企业开发情况,经研究,现就我县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明确如下:
一、对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计税毛利率确定为13%,属于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改房的计税毛利率确定为8%。
二、房地产开发经营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按规定计算出预计毛利额,并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发生与其相关的期间费用、营业税金及附加、土地增值税准予当期按规定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