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洞头县科学技术局文件
洞科[2008]23号
各有关单位:
为一步推进企业专利工作,根据国家、省、市对专利示范企业工作的要求和《中共洞头县委、洞头县人民政府关于增强自主创新能力 构建区域科技创新体系的若干意见》精神,制定《洞头县专利示范企业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洞头县专利示范企业管理办法》
洞头县科学技术局
二OO八年十月十六日
抄送:市知识产权局,县府办,赵乐平副县长
洞头县专利示范企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企业专利工作,充分发挥专利制度在促进企业技术创新、形成自主知识产权和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中的作用,根据国家、省、市对专利示范企业工作的要求和《中共洞头县委、洞头县人民政府关于增强自主创新能力构建区域科技创新体系的若干意见》精神,制订本办法。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二条 申报企业必须具备较好的专利工作基础,技术创新对企业发展产生明显的推动作用。
第三条 企业专利管理制度健全,且执行状况良好。
1、建立有效的企业专利工作机制。企业内部专利工作规章制度健全,建立专利工作机构,配备专利工作人员,落实专利工作经费。企业必须制订技术开发及专利申请、维持、放弃、实施、许可、保护等专利工作制度,制订专利技术档案管理制度及技术人员业务活动行为规范。企业专利工作人员要具备温州市知识产权(专利)工作者资格。
2、加强专利培训工作。企业必须制定并实施专利宣传培训计划,采取多种形式普及专利知识,不断提高员工专利意识。
3、加强专利信息利用。企业必须建立适合企业需要的专利信息利用机制。在新技术、新产品开发立题前,要进行专利文献检索,避免低水平重复和侵犯他人专利权;在技术、设备引进和对外合资、合作中,凡涉及专利的都要对其法律状态进行检索,以避免不应有的损失和防止侵犯他人专利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