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洞财预〔2008〕56号
县直属各行政事业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各金融机构:
为规范财政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深化财政国库管理改革,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特制定《洞头县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洞头县财政局 洞头县监察局
洞头县审计局 中国人民银行洞头县支行
二○○八年五月十二日
主题词:预算单位 银行账户 管理 办法 通知 |
抄送:温州市财政局,温州市监察局,温州市审计局, 温州市人行,县委办,县府办。 |
洞头县财政局办公室 印发 |
洞头县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深化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与财政部门有经费领拨关系的各部门及所属行政事业单位、财政经常性资助的社会团体、政府授权代行政府职能的其他机构(以下简称预算单位),乡镇及其他与县财政局有资金缴拨款关系的单位参照执行。
第三条 预算单位必须由其财务机构统一办理本单位银行账户的开立、变更、撤销手续,并负责本单位银行账户的使用和管理。
第四条 预算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银行账户申请开立及使用的合法性、合规性、安全性负责。
第五条 预算单位应在国有商业银行、国家控股银行、农村信用社或经批准允许为其开户的商业银行及非银行金融机构开立银行账户。
第二章 银行账户的设置
第七条 基本存款账户。预算单位用于办理本单位财政收付、自筹以及往来等资金的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等业务开立的银行账户。纳入会计核算中心(分中心)统一核算的预算单位,除按规定可以开设备用金账户外,不得再另行开设基本存款账户。
第八条 一般存款账户。该类账户只办理借款转存、借款归还等与借款相关的业务,不得办理其他资金的收付结算,不得办理现金支取,且有一定使用期限。预算单位除因借款需要,一律不得开立一般存款账户。
第九条 专用存款账户。该类账户是依据有关要求对其有特定用途资金进行专项管理和使用而开立的银行账户,预算单位同一性质的资金凭同一证明文件只能申请开立一个专用存款账户。预算单位经批准可以开设以下专用账户:
(一)预算单位有大型基本建设项目的,可以开设一个基本建设资金专用账户。该账户用于核算本单位在基本建设过程中使用的各种基建资金,包括县财力安排、上级拨入及单位自筹等基建资金。
(二)预算单位按规定可开设党费、团费、工会经费专用存款账户。
(三)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根据社会保险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开设社会保险基金支出专用存款账户,并按照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有关规定使用。
(四)实行“一个机构两块牌子”管理的预算单位,根据相关政策规定需要以两个法人名义对外开展工作的,原则上应以一个法人名义按规定开设账户;确因开展业务需增开账户的,应从严控制。
(五)其他特殊情况,确需开设的账户。
第十条 预算单位不得开设临时存款账户,临时机构如有业务收支,在机构办公室所在预算单位的相关账户中设明细账核算。
第十一条 预算单位不得将应上缴财政的各项资金和财政拨款以外资金转为定期存款,须在原资金账户开设银行办理,同时报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预算单位收到省、市部门的补助资金、配套资金等,应按本办法规定并入相应账户存储,不得另行开设账户存储。
第三章 银行账户的开设、变更、撤销
第十三条 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的开立、变更、撤销,实行财政审批、备案制度,并由人民银行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的有关规定对基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予以核准。
第十四条 预算单位需开立上述银行账户的,应填写财政部门统一规定的《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开设、变更、撤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说明本单位的基本情况和开户依据,并向财政部门提供相关证明材料。预算单位提供的证明材料包括:
(一)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应提供机构编制、人事、民政等部门批准本单位成立的文件或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或社会团体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代表或单位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二)开立专用存款账户的,除应提供开立基本存款账户资料外,如属基本建设项目申请开立专用存款账户的,应提供基本建设项目的立项批准文件;如属按规定需要专项管理和使用的资金需申请开立专用存款账户的,应提供相应的法规、规章或有关部门文件。
(三)开立一般存款账户的,应提供贷款合同。
第十五条 县财政局对预算单位报送的《申请表》进行合规性审核,对同意其开设、变更、撤销银行账户的,开具《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开设、变更、撤销批复书》(简称《批复书》,下同,见附表2),并加盖“洞头县财政局银行账户审批专用章”。
第十六条 预算单位持县财政局开具的《批复书》,到开户银行办理银行账户开设、变更、撤销手续时,需填写《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开户银行提供),并将《批复书》相关联次提交开户银行。开户银行应认真审查预算单位填写的相关资料,将《批复书》与该单位法人证书、组织机构代码等一并作为开户资料留存,并到人民银行办理账户审批手续。
第十七条 预算单位应在县财政局开具《批复书》的5个工作日内,办理银行账户开设、变更、撤销手续,并在开设、变更、撤销银行账户3个工作日内,填写统一规定的《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备案表》(见附表3),连同有关银行业务申请书复印件和人民银行开户许可证(正本)复印件报县财政局备案。
第十八条 预算单位发生下列变更事项的有关规定:
(一)预算单位变更单位名称、主要负责人或法人代表的,须按本办法规定程序办理变更手续。
(二)预算单位的主管部门发生变更的、因开户银行原因变更银行账号但不改变开户银行的,应在变更后3个工作日内,按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填制《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备案表》,到县财政局办理备案手续。
第十九条 预算单位确需延长账户使用期的,应提前提出申请并按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和第十六条的规定报县财政局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