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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洞头县委办公室文件
洞委办〔2008〕34号
县委办公室 县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洞头县“万名渔农村劳动力素质
培训工程”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乡镇党委、人民政府,县直属有关单位:
《洞头县“万名渔农村劳动力素质培训工程”实施细则》经县委、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中共洞头县委办公室
洞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8年5月9日
主题词:农村工作 培训 实施细则 印发 通知
洞头县“万名渔农村劳动力素质培训
工程”实施细则
为扎实推进我县“万名渔农村劳动力素质培训工程”,切实提高渔农村劳动力的整体素质,加快渔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根据县委、县政府《关于开展“万名渔农村劳动力素质培训工程”的实施意见》(洞委办〔2004〕72号)精神,特制订本细则。
一、培训对象
培训对象是本县行政区域内、属农业户口、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的渔农民,其中培训的重点对象是退渔渔农民(指因渔业“双控”政策退出捕捞和因围垦等重点工程建设转出海水养殖的渔农民)、被征地渔农民、下山移民、渔农村富余劳动力。已取得技工学校、职业高中、中专及以上学历的渔农村劳动力暂不列入培训对象。
二、培训机构
(一)培训工作由具备培训资格的各级各类院校、县委党校、县职教中心、县就业训练中心和其他教育培训机构承担。对我县具有一定师资力量、资金、设备等办学条件的社会团体和企事业单位,可按照“先开办、后规范、再认定”办法开展培训。对认定的培训机构由县“万名渔农村劳动力素质培训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县农培办”)向社会公布。
(二)确定各乡镇文技校为县渔农村劳动力素质培训点。培训组织单位或培训机构可依托乡镇文技校组织开展培训。
三、培训基地建设
(一)确定县委党校、县职教中心、县就业训练中心为县级渔农村劳动力素质培训基地。县级培训基地的认定和管理参照《温州市农村劳动力素质培训基地认定办法》。鼓励县级培训基地申报市级农村劳动力素质培训基地认定。
(二)县级渔农村劳动力素质培训基地应加强培训能力建设,积极开展培训。对培训成效突出的培训基地,县财政对其在培训能力建设上的投入给予一定的补助。对未能完成当年全县渔农村劳动力素质培训任务计划总数的10%以上,或职业资格等级证书获证率低于70%和获得职业资格等级证书渔农民转移就业低于80%的培训机构,则取消其县级渔农村劳动力素质培训基地的资格。
四、培训项目设置和分类
培训组织单位或培训机构应根据我县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结合市场需求及渔农村劳动力自身特点,开设相应的培训项目。培训项目原则上分为引导性培训、渔农业实用技术培训、职业技能培训、创业培训四大类。职业技能培训分为A类技能职业、B类技能职业和C类技能职业培训三类。
五、培训内容和时间
(一)培训内容
引导性培训主要包括党和国家有关发展渔农业生产和渔农村经济的方针政策、城乡经济发展趋势、基本权益保护常识等。渔农业实用技术培训主要包括提高渔农民生产技术水平的渔农业新知识、新品种、新技术的培训,现代渔农业科技知识培训,增强渔农民环保和食品安全意识的渔农业环境保护、无公害渔农产品、食品安全、标准化生产等知识的培训。职业技能培训是以适应职业技能要求为目的,根据不同行业、不同职业、不同岗位和不同对象,以基本技能和基本操作规程为主要内容的培训。创业培训是对具有创业意向的人员和小企业经营管理者进行企业创办能力、市场经营素质等方面的培训。
(二)培训时间
渔农业实用技术培训累计时间一般不少于30课时(含理论与实践课,下同),渔农业专业技能培训累计时间不得少于80课时,创业培训累计时间一般不少于30天,转移就业渔农民、务工渔农民的职业技能培训时间一般为30-120天,渔农村后备劳动力培训累计时间不得少于120天。上述培训的具体培训时间由培训机构根据培训内容和工种确定。
六、培训形式
(一)按照“实用、实效”的原则,把理论培训与实践操作、全日制和非全日制培训、技能培训与引导性培训、适应性就业技能培训与战略性创业能力培训结合起来,采取订单、定向等有效的培训形式,提高教育培训针对性、实用性和有效性。
(二)从渔农村劳动力的实际情况出发,进行分类培训。
七、培训师资选配
(一)承担培训的基础课老师必须具备教师资格,专业课老师必须具有中级以上职称和丰富实践经验的技术人员或高级工、技师担任。
(二)鼓励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科研机构、企业的各类科技人员发挥专长,参与培训授课。
八、培训组织实施和考核(鉴定)发证
(一)县农培办负责培训工作的指导和综合协调,并根据渔农村劳动力的培训需求,会同各乡镇、部门培训组统筹安排培训实施工作。各乡镇负责培训信息发布、宣传发动、组织报名等工作。
(二)培训组织单位或培训机构举办培训班,应拟定培训方案,填写《洞头县渔农村劳动力素质培训办班审批表》,上报县农培办核准;核准后及时通过各种渠道或媒体向社会发布。
(三)职业技能培训使用国家职业资格培训统一教材,同时根据用人单位的特殊需要,可酌情补充其它内容。暂未列入国家职业资格统一培训范围的职业技能培训和其他培训项目,由培训组织单位或培训机构拟制培训授课内容。
(四)采取培训与考核(鉴定)分离的方式,客观公正地评价培训效果和培训质量,以保证对学员考核和对培训工作评价的客观公正性。由县农培办、劳动保障部门或相关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对学员的考核(鉴定)。考核(鉴定)内容一般分为理论考试和操作考试。考核(鉴定)合格的,由考核(鉴定)机构发放相应证书。
九、培训日常管理和就业服务
(一)学员台账建立和管理。培训组织单位或培训机构要及时建立参训学员台账,台账建立完整后必须及时送交一份供乡镇备案。务工渔农民岗位技能和渔农村后备劳动力职业技能培训按照县农培办编制的《洞头县渔农村劳动力素质培训学员情况表》建立学员台账。渔农业专业技能和渔农民转移就业技能培训按照《浙江省农村劳动力培训业绩申报办法》相关规定建立学员台账。各乡镇要根据学员台账及时将本乡镇渔农村劳动力培训情况和受补助情况等相关信息录入计算机。培训组织单位或培训机构法人代表对台账的真实性负责。
(二)培训记录。培训组织单位或培训机构要以照片或视频的形式记录每期办班的情况,并附相应的文字说明。
(三)信息报送。各乡镇、各培训工作组要及时向县农培办上报培训计划、半年和年终培训工作总结、学员台账、培训报表、工作简报等信息。培训工作简报每季至少1篇。学员台账采取纸质文件和电子文件配套寄送。
(四)培训后就业服务:培训组织单位或培训机构负责对渔农村劳动力培训后的就业情况进行核查跟踪,全面掌握学员特别是参加转移就业技能培训学员的就业情况。各乡镇应将参加转移就业技能培训的渔农村劳动力的有关信息报送给县劳动保障部门;县劳动保障部门要及时向各乡镇提供劳动用工信息,并积极向用工单位推介渔农村劳动力。
十、培训宣传
宣传部门和新闻单位要积极开展培训工作、就业形势、就业观念、各项扶持政策措施和先进典型的宣传,提高渔农民和社会各界对渔农村劳动力培训就业工作的认知度,吸引社会各方面力量为扩大渔农村劳动力就业提供支持和帮助。各有关部门要积极开展送政策、送信息、送培训、送岗位到家活动,为渔农村劳动力提供支持和服务。
十一、培训资金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