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洞头县财政局 | 文件 |
洞头县海洋与渔业局 |
洞财农〔2014〕95号
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有关单位:
根据中共洞头县委、洞头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海洋经济发展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洞委发〔2014〕2号)文件精神,现将《洞头县海洋与渔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洞头县财政局 洞头县海洋与渔业局
2014年5月7日
洞头县海洋与渔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县委、县政府关于扶持我县海洋与渔业发展的有关政策,提高海洋与渔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的科学性、安全性、规范性和有效性,推进我县海洋与渔业发展,根据《中共洞头县委 洞头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海洋经济发展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洞委发〔2014〕2号),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海洋与渔业发展专项资金,是指县政府专项用于支持我县海洋与渔业发展而设立的财政补助资金。根据县政府确定的海洋与渔业发展目标,重点用于捕捞渔船梯度更新、紫菜养殖产业提升、新品种引进与技术推广、海洋环保、渔业保险、渔业平安建设等项目。
第三条 海洋与渔业发展专项资金坚持“专项管理、择优扶持、财政辅助、专款专用”的管理使用原则,以项目为单位进行管理。
第四条 县财政每年安排海洋与渔业发展专项资金工作经费10万元,作为项目规划、申报、查勘、评审、实施、验收、档案管理等工作。
第五条 海洋与渔业发展专项资金的补助对象及补助标准,按照洞委发〔2014〕2号文件执行。
第六条 项目的申报、审核、管理、验收及资金拨付。
(一) 项目申报
项目采取预申报。海洋环保项目于2月底前,海上救助于12月底前,其他项目于6月底前提出申请,并填报相关申报表格,经街道(乡镇)审核汇总后(以个人名义申报的,还需所在村居签署意见),连同其他相关申报材料(一式两份)分别报送县海洋与渔业局、县财政局。对超过项目申报期限或者项目申报资料不全,不予预申报。
(二) 项目审核
由县海洋与渔业局、县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对项目实施进行现场查验,并对申报汇总的项目进行联合评审。
(三) 项目管理
项目单位(个人)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加强项目成本核算和资金管理,不得弄虚作假,要做到专款专用,自觉接受县海洋与渔业局、县财政局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街道(乡镇)应根据有关规定严格做好政策宣传、项目的指导与管理。县海洋与渔业局应建立项目档案,并协同有关部门对项目实施进行跟踪监督。
(四) 项目验收
海洋环保与海上救助项目于次年1月底前,其他项目于当年10月底前提出验收申请,填写验收申请表,并提供相关佐证材料,经街道(乡镇)审核汇总后,以文件形式汇总上报县海洋与渔业局、县财政局,逾期不报,视为自动放弃。县海洋与渔业局、县财政局组织相关部门或聘请专家,对项目实施单位申报的项目进行检查评定,确定当年海洋与渔业发展专项资金补助金额,并进行为期7天的公示,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五) 资金拨付
县海洋与渔业局、县财政局根据项目验收、公示意见反馈,结合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安排,以联合行文方式下达补助资金。
渔业保险补助的资金,根据有关文件和资料直接向县财政局申报、核拨。
第七条 享受洞委发〔2014〕2号文件规定的优惠政策的单位或个人,如获得国家级、省(部)级、市级专项资金(科三经费、扶贫资金、技改奖励和政策另有说明的除外)补助的,按“就高原则”享受,同项目不得重复享受。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不予拨付补助资金:
(一) 未经同意作重大变更的;
(二) 验收不合格或验收时未完工的;
(三) 不按要求提供有效佐证材料的;
(四) 拒不接受相关部门监督检查的;
(五) 资金支出违反有关规定的;
(六) 存在其他违规违纪行为的。
第九条 对弄虚作假套取、骗取专项资金的,除收回资金外,依法移交相关部门进行处理,并在三年内不予安排扶持资金。
第十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县海洋与渔业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试行一年,自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