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洞 头 县 财 政 局 | 文件 | |
中共洞头县委 | 渔农村工作办公室 | |
洞头县人民政府 |
洞财农〔2014〕89号
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县各有关单位:
现将《洞头县渔农业产业化、低收入渔农户收入倍增计划和渔农民转产转业专项扶持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若在执行中发现问题的,请及时反映。
洞头县财政局 洞头县委渔农办
洞头县渔农业产业化、低收入渔农户收入倍增计划和渔农民转产转业专项扶持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县渔农业产业化、低收入渔农户收入倍增计划和渔农民转产转业专项资金的管理,增强资金分配、使用的科学性和公正性,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专项资金是指县财政为促进我县渔农业产业化、低收入渔农户增收和渔农民转产转业而设立的扶持资金。专项资金每年由县财政预算安排,其中2%作为项目管理经费(主要用于项目评审、监管、验收等工作)。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贯彻落实县委、县政府关于发展渔农业和渔农村经济的方针政策,以支持渔农业经营项目为主载体,以做大做强渔农业产业为重点,以完善利益联结机制为核心,以增加渔农民收入为目标,优先扶持带动低收入渔农户、转产转业渔农民创业就业、增收致富成效显著的渔农业企业。
第四条 专项资金由县财政局和县委渔农办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管理工作。
第五条 专项资金实施项目化管理,遵循公开申请、科学评审,强化考核、择优扶持,整合资源、注重效益的原则。
第二章 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和扶持标准
第六条 专项资金使用范围:
(一)渔农业企业、扶贫专业合作社、扶贫来料加工点开发引进新技术新设备或改扩建厂房,扩大原料订单规模、增强原料订购能力的项目;与渔农民建立固定产销或加工协作关系,实行“定单”和“二次返利”的渔农产品原料生产基地或来料加工基地建设项目;开展产品营销推广、开拓产品市场、树立品牌和打造名牌的项目;以及其他能带动渔农业增效、渔农民增收的项目。
(二)渔家乐特色村、示范点和星级以上渔家乐经营户(含县级以上“妇字号”渔家乐,下同)建设具有海岛渔村特色的经营场所、体现海洋民俗文化的配套设施和整治环境污染的项目;
(三)集体经济薄弱村或扶贫重点村开发集体资源、盘活集体资产、兴办经营实体等对集体经济稳定增收有明显带动作用的项目;
(四)转产转业渔农民(指持有转产转业优惠证的渔农民)或低收入渔农户发展效益明显的创业项目。
(五)渔农业龙头企业认定和渔家乐特色村、示范点、星级渔家乐创建补助。
第七条 专项资金扶持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