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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
为切实加强雷电防御工作,督促各单位落实防雷安全措施,有效预防雷电引发各类事故的发生,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浙江省气象条例》、《浙江省雷电灾害防御和应急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防雷减灾工作的通知》、《关于开展防雷安全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洞头县实际,决定在全县范围内开展2014年度爆炸火灾危险场所、建筑物等防雷装置安全专项检查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全面落实防雷安全责任制
雷电灾害是联合国“国际减灾十年”公布的最严重的十大自然灾害之一,也是我国危害程度仅次于暴雨洪涝、气象地质灾害的第三大气象灾害。雷击容易造成人员伤亡、石油化工等危化场所火灾爆炸、大范围的供电供水和通信系统瘫痪,以及医疗卫生设备、企业生产设备、电子电器设备和建筑物等严重损毁的灾难事故。洞头县属雷电灾害多发地区,根据我县近几年资料显示,雷电灾害造成的经济损失和人员伤亡事故日益严重,每年都有发生雷击导致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事故,如2006年我县“8.17”仙叠岩雷击事故造成1死2伤,2010年我县“5.18”霓岙滩涂雷击事故造成1人死亡。
当前我县已进入雷暴高发期,防雷减灾形势十分严峻。因此,各有关部门要从建设“平安洞头”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防雷安全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切实将防雷安全纳为本辖区、本系统当前安全生产工作的重点,督促有关单位全面落实防雷安全责任制,切实加强防雷安全日常管理和人员安全教育,完善各项防雷措施,及时排查和消除各类事故隐患,杜绝雷击事故的发生。
二、加强领导,切实做好防雷安全检查专项工作
本次防雷安全专项检查由县气象局和县安监局共同负责。各相关部门、企事业要认真做好本部门防雷安全专项检查工作,切实加强对本行业防雷安全工作的领导,认真组织开展本行业防雷安全自查工作,并落实职能科室和相关人员,具体负责本次专项检查的监督指导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