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主页 > 各省市政策 > 浙江省 > 温州市 > 洞头区 > 正文

关于印发《洞头县餐饮场所燃气安全专项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2021-05-29 洞头区 收藏
朗读

洞头县安全生产委员会

 

洞安委〔20136

 


关于印发《洞头县餐饮场所燃气安全专项

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县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县餐饮场所燃气安全监管工作,有效防范餐饮企业使用燃气过程中发生爆炸、爆燃等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餐饮场所燃气安全专项治理的通知》(安委〔20131号)、省安委会《关于印发<浙江省餐饮场所燃气安全专项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浙安委〔20133号)和市安委会《温州市餐饮场所燃气安全专项治理实施方案(温安委〔20135号)精神,制定了《洞头县餐饮场所燃气安全专项治理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洞头县安全生产委员会

                            2013年4月11

  洞头县餐饮场所燃气安全专项治理实施方案

 

为深刻吸取近年来餐饮场所燃气泄漏爆炸事故教训,切实加强餐饮行业燃气使用安全监管,推进餐饮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有效预防餐饮行业燃气安全事故发生,根据国务院和省、市安委会工作部署,现就20134月至7月在全县深入开展餐饮场所燃气安全专项治理(以下简称专项治理),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目标任务

通过开展餐饮行业燃气安全专项治理工作,全面排查治理隐患,依法取缔淘汰一批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和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餐饮场所,进一步落实餐饮行业燃气使用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范餐饮场所燃气使用安全管理,严防燃气安全事故发生,切实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二、治理对象及检查内容

本次专项治理检查的对象是全县范围内使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和人工煤气等燃气的餐饮场所。

(一)凡存在以下情形的餐饮场所,一律依法取缔:

1.在地下、半地下空间违规使用燃气的;

2.相关证照不全的。

(二)凡达不到以下要求的餐饮场所,立即停业整改,整改合格后方可营业:

 1.使用瓶装压缩天然气的,应当建立独立的瓶组气化站,站点防火间距应当不小于18

2.使用液化石油气的,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气瓶应在取得《气瓶充装许可证》的充装单位充装。

2)气瓶由具备制造资质的企业生产的合格气瓶,瓶体上有清晰的永久性制造标记或制造日期等关键项目,明显部位有气瓶使用登记代码永久性标记。

3)气瓶漆色应符合规定,并有明显的“液化石油气”红色字样;气瓶应按规定粘贴警示标签和充装标签。

4)气瓶应在检验有效期内,检验单位代号、本次或下次检验日期等检验标志内容清晰,检验次数标志清晰(直径为5mm的检验标记圆孔);不得使用“螺丝瓶”(按老标准生产超过15年使用期限的气瓶)。

5)气瓶不得有以下几种现象:护罩或底座脱落;有变形、腐蚀、破裂、磨损、裂纹等缺陷;遭受火焰或电弧烧伤的痕迹。

6)不得对气瓶瓶体进行焊接、更改气瓶钢印或颜色标记和将气瓶内的气体向其他气瓶倒装以及自行处理气瓶内残液。

7)存瓶总重量超过100 千克(折合250千克或7瓶以上15千克气瓶)时,应当设置专用气瓶间。存瓶总重量小于420千克时,气瓶间可以设置在与用气建筑相邻的单层专用房间内。存瓶总重量大于420千克时,气瓶间应当为与其他民用建筑间距不小于10米的独立建筑。

8)气瓶间高度应当不低于2.2米,内部须加装可燃气体浓度报警装置,且不得有暖气沟、地漏及其他地下构筑物;外部应当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应当使用防爆型照明等电气设备,电器开关设置在室外。

9)气相瓶和气液两相瓶必须专瓶专用,使用和备用钢瓶应当分开放置或者用防火墙隔开。

10)放置钢瓶、燃具和用户设备的房间内不得堆放易燃易爆物品和使用明火;同一房间内不得同时使用液化石油气和其他明火。

11)液化石油气钢瓶减压器正常使用期限为5年,密封圈正常使用期限为3年,到期应当立即更换并记录。

12)钢瓶供应多台液化石油气灶具的,应当采用硬管连接,并将用气设备固定。钢瓶与单台液化石油气灶具连接使用耐油橡胶软管的,应当用卡箍紧固,软管的长度控制在1.2米到2.0米之间,且没有接口;橡胶软管应当每2年更换一次;若软管出现老化、腐蚀等问题,应当立即更换;软管不得穿越墙壁、窗户和门。

3.瓶组气化站、燃气管道、用气设备、燃气充装、燃气监控设施及防雷防静电等应当符合《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和《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06)相关要求。

4.用气场所防火分隔应到位;定期清洗排油烟罩和烟道;按照有关规定安装可燃气体浓度报警装置,配备干粉灭火器等消防器材并保持完好有效。

5.严禁在液化石油气气瓶中掺混二甲醚。

6.应当建立健全并严格落实燃气作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操作规程,配备专职或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7.从业人员经安全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企业负责人、从业人员要定期参加安全教育培训,掌握燃气安全知识、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8.应当定期进行燃气安全检查,并制定有针对性的应急预案或应急处置方案,保证从业和施救人员掌握相关应急内容。

9.应当与液化石油气供应单位签订安全供气合同,每次购气后留存购气凭证,购气凭证应当准确记载钢瓶注册登记代码。

(三)餐饮场所使用燃气的基本安全要求:餐饮场所使用燃气应符合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0610.4商业用气的规定。

三、组织机构和职责分工

县安委会成立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由县政府分管领导担任组长,县住建、公安消防、质监、经信、安监、工商、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安监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领导小组定期召开联席会议,负责全县专项治理工作的协调指导和对各街道(乡镇)、部门专项治理行动开展情况的督导。具体部门职责分工如下:

(一)住建局:督促燃气供应企业与餐饮企业签订供用气合同;督促燃气供应企业按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合同的约定承担用户燃气设施巡检、燃气使用安全技术指导和宣传责任;向社会公示合法燃气供应企业名录;对存在违法违规供气行为的燃气供应企业依法追究责任。

(二)公安消防局:负责对餐饮场所的消防安全实施专项监管;依法查处餐饮场所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

(三)质监局:对餐饮场所使用的判废、超期未检和标记不符合规定的钢瓶出具查验证明,将存在上述问题的钢瓶移送专业检验机构依法处理,并依法追究充装企业责任。

(四)经信局:负责组织餐饮场所开展燃气使用安全自查工作,主动消除隐患;对未与供气企业签订供用气合同的餐饮场所,督促其与合法供气企业签订安全供用气合同。

(五)安监局:负责对经有关部门确定,在燃气使用方面存在重大隐患的餐饮场所,按照《洞头县安全生产联合执法制度》规定,组织开展联合执法,责令其停产停业或者立即停止使用供用气设施、设备。

(六)工商局:负责对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的餐饮场所依法进行查处;对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擅自超范围从事餐饮类经营活动的情况,及时抄告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被撤销、吊销餐饮服务许可证以及被县人民政府依法关闭的餐饮场所,依法予以办理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或吊销营业执照。

 (七)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对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的餐饮场所依法进行查处。

四、工作步骤

   (一)调查摸底部署阶段(4月)

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对辖区内的餐饮场所进行一次全面调查摸底,摸清基本情况,建立基础台账,并于420日前将洞头县餐饮场所燃气使用情况统计表(见附件2)电子版和纸质盖章资料报送县安委办。各相关职能部门结合本方案的职责分工,制定工作计划,安排专人负责落实。

   (二)自查自改和督促整改阶段(4月至5月)

1.餐饮场所要按照相关规定、标准的要求,认真进行自查自改,并将执行燃气防爆有关规定的情况、存在问题及整改计划报县住建局。各街道(乡镇)、部门要组织专家深入现场,大力宣传燃气防爆安全知识和有关安全管理要求,做好指导和服务工作。

    2.燃气经营单位应当按规定对燃气用户的燃气设施、燃气燃烧器具进行检查,劝阻、制止燃气用户违反安全用气规定的行为;劝阻、制止无效的,燃气经营单位应当及时将查出的安全隐患报告县住建局。

3.各街道(乡镇)、部门要在督促餐饮场所自查自改的基础上,全面开展不同形式的执法检查指导活动,对查出及企业自查的安全隐患,要逐一登记、建档立案,督促整改、跟踪问效。对逾期未整改的,要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对情节严重的,要通过新闻媒体予以曝光,报请县政府依法关闭取缔。

4.县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要对有关单位专项治理工作中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或非法违法行为涉及多职能部门的情况,组织开展联合执法。

(三)巩固提高和全面总结阶段(6月至7月)

县安委办将通过抽查、互查等多种形式,对各街道(乡镇)、部门开展专项治理检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请各街道(乡镇)、部门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于每月25日之前上报专项治理工作情况统计表(见附件1),并于710日前将专项治理检查工作总结和专项治理工作情况统计表报送县安委办。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街道(乡镇)、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对专项治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全面开展餐饮场所燃气安全专项执法检查工作,要针对专项治理涉及面广、餐饮场所数量多的情况,建立健全联合执法工作机制,组织开展联合执法,并充分发挥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的作用,及时发现和依法取缔各类非法违法餐饮场所。

   (二)加强宣传培训。在开展专项治理的同时,要结合实际,采取制作专题节目、印发宣传资料、举办讲座论坛和培训班、以案说法等多种形式,宣传燃气防爆安全知识。要充分发挥餐饮行业协会宣传指导作用,根据行业特点,积极开展对餐饮场所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教育,宣传燃气安全使用常识,提供安全生产管理和技术咨询等服务,加强行业自律。

详细咨询:关注微信公众号"宁波政策"

版权保护: 本文由 主页 > 各省市政策 > 浙江省 > 温州市 > 洞头区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转载请保留链接: https://www.nbxinxi.com/a/dongtouqu/20210529/102944.html

关注微信公众号"宁波政策"
打开微信扫一扫左边的二维码或者微信公众号搜索"宁波政策",关注我们,将不定期推送相关宁波政策信息。

站点关键词

         
  • 宁波政策 宁波政策企业服务平台 宁波政策平台 宁波政策服务平台 宁波房贷政策 社保新政策 二胎政策 形势与政策论文 养老保险新政策 农村养老保险新政策 养老金新政策 形势与政策 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宁波补贴政策 宁波落户政策 宁波购房政策 宁波购房政策 宁波限购政策 宁波限售政策 宁波人才政策 宁波公积金政策 宁波贷款政策 宁波限购政策2017 宁波企业政策 宁波医保政策 宁波二套房政策 宁波买房政策 宁波拆迁政策 宁波创业政策 宁波上牌政策 宁波养老政策 宁波房产政策 宁波退休政策 宁波限贷政策 宁波中考加分政策 宁波税收优惠政策 宁波购车政策 宁波公积金贷款政策 宁波高考政策 宁波买车政策 宁波退税政策 宁波光伏政策 宁波市限购政策 宁波电商政策 宁波人才引进政策 宁波招商政策 宁波租赁政策 宁波象山政策 宁波会展政策 宁波民宿政策 宁波楼市政策 宁波市落户政 宁波楼盘政策 宁波梅山税收优惠政策 退伍军人补贴新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