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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解答之一

2021-05-29 洞头区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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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解答之一

1、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15号第一条“关于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计入工资薪金总额”的规定如何执行

答:(1劳务用工单位向劳务派遣单位支付劳务费用应根据劳务派遣合同或协议,以及劳务派遣单位开具的劳务发票及附列清单上列明的工资薪金、职工福利费、社会保险费等金额税前扣除。

  (2劳务用工单位若向劳务派遣单位支付劳务费用外,还额外再支付给予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员工的费用,应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通知》(国税函〔2009〕3号)相关规定作为劳务用工单位工资薪金职工福利费等费用税前扣除。

(3)劳务用工单位为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员工所负担的所有工资薪金支出额(包含劳务派遣单位支付和本单位直接支付),可计入劳务用工单位工资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职工福利费等各项费用扣除的计算基数

(4)劳务用工单位为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员工所负担的工资薪金、职工福利、社会保险等支出,不得在劳务派遣单位重复扣除。

2、省内跨县、市企业的管理人员及员工到所属关联企业工作,编制在原公司,社保仍保留在原地,其在关联企业发放的工资及各种补贴等收入,是否允许在税前扣除?

答:依据总局15号公告精神,在不重复扣除的前提下,省内跨县、市企业的管理人员及员工到所属关联企业工作,个人所得税在关联企业所在地缴纳,由关联企业发放的工资及各种补贴等收入,可作为职工工资薪金、职工福利费等费用在税前扣除。集团公司应提供下派员工及就职单位的名单清册。

  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六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及第九条“本公告规定适用于2011年度及以后各年度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处理”。如何理解?“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和说明”包括哪些内容?

答:(1)依据总局15号公告精神,企业2011年以前发生的应扣未扣或者少扣除的支出,可按第六条期限追补确认。

(2)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和说明应提供材料包括:以前年度应扣未扣支出的成本,已在追溯调整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证据材料,以及以前年度相关支出应扣未扣的原因;分年度根据权责发生制原则追溯调整的具体计算分析及补(退)税情况、弥补亏损情况等相关书面情况说明;已实际发生的相关证据材料(包括相关支出涉及的合同、协议、入库凭证等)。

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八条“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企业依据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并实际在财务会计处理上已确认的支出,凡没有超过《企业所得税法》和有关税收法规规定的税前扣除范围和标准的,可按企业实际会计处理确认的支出,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问:企业进行纳税调减是否允许?

答:企业按照会计要求确认的支出,没有超过税法规定的标准和范围(如折旧年限的选择)的,为减少会计与税法差异的调整,便于税收征管,在税务处理时,将不再进行调整。即会计年限长于税收规定年限的,企业不能进行纳税调减。

5省局公告2012第8号《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企业清算所得税处理办法>的公告》,规定了企业清算备案程序,问:对于核定征收企业的清算按什么方式?

答:清算期为企业不再持续经营、非正常生产时期,核定征收企业的清算应按总局企业清算所得税相关规定处理,填报《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表》。

6、企业通过第三方转持的股份分红是否可作为免税收入?例如:A借款给B,由B出面投资于C,最后C税后利润分红给B,再由B划给A。A取得的分红可否作为免税收入?

答:企业通过第三方转持的股份其实质为债权性投资而非股权性投资,其分红不能作为免税收入。 

7、企业取得的投资分红,超过按投资比例计算的金额,且投资协议与企业章程对分红比例均无特别约定,超过部分是属于取得的居民企业间的股息红利为免税收入?

答:企业取得超过投资比例的分红,且投资协议与企业章程对超比例分红均无特别约定,超过部分不属于取得居民企业间股息红利的免税收入,应并计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8、房地产企业售房时赠送的商品如何处理?房地产企业交房时附送的货物(如汽车、彩电、空调等),是作为买一赠一,还是视同销售?

答:房地产企业售房时赠送的商品应作为买一赠一销售处理,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9、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其土地开发区域外(红线外)按照当地政府要求,为紧邻其开发区域的市民广场进行了广场道路的改造、绿化等,上述发生的费用是否可按市政配套费计入开发产品成本?

答:如政府土地出让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该市民广场由房地产企业代建,并作为土地拍卖的条件之一的,广场道路的改造、绿化等可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9〕31号文第二十七条规定,作为公共配套设施处理。

10、经法院拍卖取得破产企业资产,由于不能取得正式发票,如何在税前扣除?

答:通过法院拍卖取得另一企业的资产,如确实无法取得发票的,可依据拍卖协议(合同)、确认书及实际支付款项凭证作为税前扣除的依据。企业折旧年限,可根据资产评估中介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确认资产新旧程度并计提折旧。

11、今年因订单不足造成部分设备停产,停产期间上述设备折旧该如何处理?大修理期间、季节性停用的机器设备折旧可否计提?

答:在不违背税法的前提下,遵从企业会计处理。 

12、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可否按税法的规定计提折旧或摊销,并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纳税调减?

答:投资性房地产按公允价值计量后会计上不计提折旧,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折旧不作纳税调减处理。待资产处置时按处置收入减去计税基础后并计应纳税所得额。

13、清算期发生的资产损失如何处理?如未进行申报,清算所得税申报中如何调整处理?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84号)“进入清算期的企业应对清算事项,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至此,清算期发生的资产损失不再单独备案。资产损失金额在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表中“资产处置损益”中反映。

14、如果损失已实际发生或符合法定资产损失确认条件,但会计上作“待处理财产损溢”,未做损失处理,是否等到会计上做损失处理年度申报?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四条“法定资产损失,应当在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证据资料证明该项资产已符合法定资产损失确认条件,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

15、企业未按照规定进行清单申报和专项申报,但该实际损失在税务机关后续审核时发现企业已在税前扣除,企业是否可以补办申报手续后在税前扣除?

答:企业未按照规定进行清单申报和专项申报,不能在文件规定年限内税前扣除,应进行纳税调整,第二年重新进行申报扣除。

16、担保公司不能收回的代偿款损失,是否适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四章货币资产损失的规定确认资产损失?

答:担保损失与贷款损失性质相似,应依据25号公告第六章投资损失进行处理。

17企业为尽快取得货款,对购货方作出付款折扣承诺,并在销售业务完成的情况下,作为财务费用处理。问:企业是否可按销售协议和收款凭证作为税前扣除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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