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洞头县县级机关事务管理局临时驾驶员管理办法(试行)

2021-05-29 洞头区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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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洞头县县级机关事务管理局文件

洞机事〔200843

 洞头县县级机关事务管理局

关于印发临时驾驶员管理办法(试行)

     

 

各科室(车队)、局属单位:

为深化机关后勤服务体制改革,加强对聘用临时驾驶员的管理,结合实际,特制定洞头县县级机关事务管理局临时驾驶员管理办法(试行)》。

 

二○○八年九月十一日

 

 

 

 

 

 

 

洞头县县级机关事务管理局临时驾驶员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化机关后勤服务体制改革,加强对聘用临时驾驶员的管理,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聘用临时驾驶员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聘用临时驾驶员应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

第四条  聘用临时驾驶员,必须在编制部门批准后进行。

 

第二章  聘用条件及程序

第五条  受聘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 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 热爱本职工作,勤政廉洁,作风正派;

() 初聘人员应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三年以上实际驾龄、年龄在21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的公民;

() 身体健康,五官端正。

第六条  聘用驾驶员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申报:车队根据岗位需要提出书面申请;

()审核:对驾驶员编制情况、汽车配备情况进行审核,将需聘用的临时驾驶员数额送县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县编办)核准。

()录用:组织对拟聘用的临时驾驶员进行交通法规、驾驶技术等知识和技能检测,并对个人情况进行资格审查、综合考核、体检,择优录用。

 

第三章  劳动合同

第七条  单位同录用人员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确立双方的劳动关系,明确权利和义务。劳动合同期限为三年。劳动合同期满即行终止。劳动合同期满后,需继续聘用的,续签劳动合同。

第八条  劳动合同中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第九条  劳动合同依法签订后,合同双方必须全面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合同。确需变更时,双方应协商一致,并按程序变更合同。经双方同意,也可以提前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条  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  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聘用岗位条件的;

()  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单位依法制定工作制度的。

()  违反工作操作规程,发生责任事故,或者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的;

()  严重扰乱工作秩序,致使单位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

()  违反单位财务管理规定,对单位利益造成一定损失的。

()  被治安管理处罚或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严重损坏单位利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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