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大政〔2014〕3号 签发人:邱蔡佩雄
大门镇人民政府
关于要求对小门盐场实现盐改废的请示
县人民政府:
小门盐场位于大门镇小门岛,盐场总面积841.9亩,土地性质为国有,建于1971—1978年间,由当时大门公社为建设单位总牵头,小门村村民参与投劳建设而成,为部分小门村村民从事晒盐的盐场,生产的盐场并未取得相关证照。
小门盐场生产规模小,劳动效率低下,而且受历年台风等自然灾害影响,产品质量非常低,盐民收入不高,已经不再继续投产,于2005年6月全面停止晒盐,按照《关于印发<整顿和规范盐业市场秩序工作方案>的通知》(工商公字〔2005〕55号)、《关于印发<浙江省整顿和规范盐业秩序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浙工商检〔2005〕17号)和《关于转发<浙江省整顿和规范盐业市场秩序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温工商〔2005〕60号),小门盐场属废转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