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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132东屏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意见

2021-05-29 洞头区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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洞头县东屏镇人民政府文件

 

东镇政[2003]132

 

 

东屏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意见

 

 

各村两委、镇属各单位:

为了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根据卫生部、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意见》、《浙江省人民政府 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实施意见(试行)》,结合我镇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十六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实施意见(试行)》为重点,按照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建立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医疗互助共济制度,减轻农民因疾病带来的经济负担,提高农民的健康水平为目标。

二、主要任务

这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活动要充分体现人民群众的自愿为主,全面实施《洞头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办法》(暂行),集中力量,集中时间,推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活动的有序有效地开展。

1、做好新型合作医疗制度的宣传,确保参保农民的人数。向农民宣传、介绍、解释省、市、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实施办法,鼓励农民自愿参保,力求自愿参保率占应参保人数的50%以上。

2、做好参保人员的登记、注册及参保费用的收缴和医疗证的发放工作,确保医疗费用的落实。确定参保人员后,以户为单位,每人每年10元的参保费用的收缴,并及时上缴到镇新型合作医疗办公室,纳入镇新型合作医疗基金统一管理使用,同时做好参保农民的统计,及时发放《洞头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

3、确定参保人员的就诊门诊卫生所和医院,规范门诊医药费优惠政策和有关手续,切实方便参保人员就医。

4、建立健全新型合作医疗网络建设,确保参保农民的权益。形成镇村互动的组织机制,有效地解决合作医疗制度实施过程中碰到的具体问题与困难,确实保障参保农民应享受的权益。 

三、方法步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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