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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42关于加快产业发展若干奖励政策的规定

2021-05-29 洞头区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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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洞头县东屏镇委员会文件

 

东屏委〔200642

 

 

中共东屏镇委员会  东屏镇人民政府

关于加快产业发展若干奖励政策的规定

 

为切实加大对渔业、工业、旅游等产业的扶持力度,进一步调动全镇干部、群众投身经济建设的积极性,根据县三级干部会议和洞委[2006]2号文件精神,结合东屏实际,现就加快产业发展制定如下奖励政策:

一、对新赴海南捕捞作业,经县海洋与渔业局审查取得生产许可证,且全年在海南生产累计时间达6个月以上(含跨年度)的渔轮,除享受县优惠政策外,给予每艘一次性奖励5000元。

二、对获得捕捞许可证的双拖渔轮新添单拖工具、设备并兼作单拖作业的,给予前4艘每艘一次性奖励2000元。

三、按照“稳定、调整、巩固、提高”的发展方针,竹屿深水网箱在完成整理和投放苗种后数量达到10口以上的,经县海洋与渔业局验收合格进行养殖一年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奖励3000元。

四、对开拓性进行新品种、新项目养殖的,凡列入海水养殖功能区划内,经获准养殖许可的,开展贝藻类套养面积2亩以上的,给予前3户分别奖励1000元。

五、全年评出3个水产养殖生产先进户,其中羊栖菜养殖2户,紫菜养殖1户,给予每户奖励500元。

六、全年评出3个镇级优秀农(渔)民专业合作社,给予每个合作社800元奖励。

七、鼓励创办临港(海)型工业、实体型企业。凡隶属关系在本镇的新创办的临港(海)型工业、实体型企业,自工商部门注册登记之日起一年内,并产生效益的,固定资产在3050万元、50万元以上的分别给予法定代表人奖励1000元、1500元。

八、对招商引资有功人员(利用职务引资除外)或单位予以奖励,凡引进资金实际到位100250万元、250500万元、500万元以上的个人或单位,在引荐项目建成投产并产生效益后,予以1000元、3000元、5000元的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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