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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109关于开展东屏镇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2021-05-29 洞头区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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洞头县东屏镇人民政府文件

 

东镇政[2004] 109

 

 

关于开展东屏镇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的

     

 

各村委、镇属各有关单位、镇有关企业:

为认真做好我镇重大危险源的监督管理工作,掌握重大安全隐患存在情况,从而控制和减少重特大事故的发生,根据国家、省、市和县安监局《关于开展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文件精神和要求,按照镇人民政府《关于安全生产职责分工的意见》(东镇政[2004]95号文件),现就如何抓好我镇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认真贯彻执行。

一、设立重大危险源申报登记和管理工作机构管理

为做好重大危险源申报登记工作,镇人民政府成立重大危险源申报登记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企业重大危险源的申报登记以及监控工作。镇重大危险源申报登记工作领导小组下设技术指导组,负责具体工作和解决有关技术问题。

各村委、镇属各有关单位,特别是镇有关企业要根据各自实际,抓紧落实分管和经办人员,积极做好本村居、本单位、本企业重大危险源申报登记上报和管理工作。

二、分步实施重大危险源申报登记和管理工作

根据省、市、县局统一部署,申报登记和管理工作分三个阶段实施:

(一)准备阶段(815日前)

1、各村委、镇属各有关单位,特别是镇有关企业要设立工作机构、落实工作责任,制定申报登记和管理工作计划或具体实施方案,并将工作机构人员名单和计划方案报镇安委办。

2、镇安全生产委员会将组织企业有关人员参加县重大危险源申报登记工作培训。

(二)实施阶段(8月至20054月)

1、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镇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重大危险源的申报登记和管理工作。督促、指导生产经营储存单位按照《通知》中申报登记的落实和表格填报重大危险源,根据申报登记的数据,进行处理分析,建立重大危险源数据库,于今年年底前完成申请登记工作,并将数据光盘报送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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