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洞头县发展和改革局文件
洞发改价〔2009〕11号
关于规范餐饮业明码标价工作的通知
各餐饮经营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餐饮业的明码标价,促进经营者的正当竞争,杜绝价格欺诈,维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家计委《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现对规范我县餐饮业明码标价工作通知如下:
一、凡在本县行政区域内从事餐饮经营活动的经营者均应实行明码标价。
二、餐饮业的明码标价,应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在标价之外收取任何未标明的费用。餐饮经营者应统一使用规范的标价签、标价牌、价目簿和价目表并公布价格举报电话。餐饮单位可自行制作特色价目簿的,但必须严格按照明码标价规范内容标示。
三、餐饮单位所陈列、出售的商品明码标价,必须做到货签对位、一货一签、标示醒目、标价明确、字迹清楚,价格变动应及时更换。
四、餐饮业明码标价的标示内容和方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