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洞头县民族宗教事务局文件
洞民宗〔2013〕4号
关于开展宗教(民间信仰)活动场所消防
安全“户籍化”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街道(乡镇)民宗所,各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民间信仰活动场所:
为认真贯彻《关于印发<洞头县推行消防安全“户籍化”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洞消安委[2013]2号),切实做好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消防安全“户籍化”管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户籍化”创新消防监管模式,提升宗教(民间信仰)活动场所消防安全档案规范化建设,实行并完善消防安全管理人员、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消防安全自我评估三项报告备案制度,切实提高宗教(民间信仰)活动场所检查消除火灾隐患、组织扑救初起火灾、组织人员疏散逃生和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的能力,真正实现消防安全“安全自查、隐患自除、责任自负”,有力提升全县宗教(民间信仰)领域消防安全环境,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
二、任务分工
按照“条块结合、点面同步”的推进原则,全面推行宗教(民间信仰)活动场所消防安全“户籍化”管理。组织实施方面,条线上由各宗教团体督促指导本教所属场所的消防安全“户籍化”管理工作,区块上由县民宗局督促指导本县宗教(民间信仰)活动场所的消防安全“户籍化”管理工作;业务监督指导方面,街道(乡镇)民宗所负责本区域内宗教(民间信仰)活动场所的消防安全“户籍化”管理的监督指导工作;具体建设方面,各场所的负责人及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场所的消防安全“户籍化”管理工作全面负责。
三、工作内容
(一)建立消防安全“户籍化”管理档案。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具体负责本场所消防安全“户籍化”管理工作,将本场所基本情况、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及应急疏散预案等列入消防安全“户籍化”管理档案内容.消防安全管理人员要及时记录、更新本场所消防安全管理信息。
(二)实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报告备案制度。各场所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员、值班人员等,确定或变更后要及时向街道(乡镇)民宗所报告备案,街道(乡镇)民宗所向县民宗局报告备案。
(三)实行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报告备案制度。各场所应当对建筑消防设施进行日常维护保养,并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保障消防设施完整好用。同时要将维保情况实时录入消防安全“户籍化”管理档案,定期向街道(乡镇)民宗所备案。
(四)实行消防安全自我评估报告备案制度。各场所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自我评估,对评估发现的问题和工作薄弱环节,要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评估情况应及时向街道(乡镇)民宗所备案。
四、工作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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