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洞头县人民政府北岙街道办事处文件
洞北岙办发〔2012〕51号
北岙街道办事处
关于开展企业安全生产诚信机制建设的
通 知
各农村新社区、城市社区,各村(居),街道各科室,街道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诚信管理,大力推进安全诚信企业建设,从根本上促进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根据《洞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洞头县企业安全生产诚信管理等级评估等制度的通知》(洞政办发[2011]94号)精神,特转发《洞头县企业安全生产诚信管理等级评估制度》、《洞头县企业安全生产诚信管理公示承诺制度》、《洞头县企业安全生产诚信管理“黑名单”制度》、《洞头县企业安全生产诚信管理信息公开制度》、《洞头县企业安全生产诚信管理激励约束制度》,并就我街道开展企业安全生产诚信机制建设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原则、工作目标和工作范围
(一)指导原则。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安全生产工作方针,建立落实企业安全生产公示承诺制度和“黑名单”制度,建立健全企业安全生产诚信评估体系,按照“统筹规划、扎实推进,分级管理、突出重点,程序严密、公正透明,动态管理、持续改进”的原则,开展企业安全生产诚信管理,构建激励诚信、惩戒失信的工作机制和社会氛围,进一步推动和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夯实安全生产基层基础。
(二)工作目标。按照“先重点、后一般”的原则,逐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诚信管理,依托和完善信息化手段,在2015年底前全街道高危行业企业和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诚信管理实施率达到100%,规模以下工矿商贸企业实施率达到80%以上。
(三)工作范围。全街道各类企业。重点是:危险化学品、矿山、烟花爆竹、建筑(建设工程)等高危行业企业;消防重点单位;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各农村新社区、村(居)可根据本辖区、本行业的实际情况确定工作重点。
二、工作步骤
1.动员部署阶段(2012年9月前)。召开动员部署会议,布置洞头县企业安全生产诚信管理相关制度,落实工作责任。
2.组织实施阶段(2012年10月至2013年12月)。开展本辖区企业安全生产诚信机制建设,各农村新社区、村(居)做好所属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诚信机制建设,并指导、协调和督促各企业做好相关工作。
3.完善提高阶段(2014年1月起)。全街道各类企业全面实施企业安全生产诚信管理。各农村新社区、村(居)不断总结经验,提高管理水平,进一步完善企业安全生产诚信机制建设,健全企业安全生产监管的长效机制。
三、加强组织领导
诚信机制建设政策性强,事关企业切身利益,是安全生产领域开展社会管理创新的一项工作举措,涉及单位多、领域广,是一项系统工程,各农村新社区、村(居)要高度重视,协同配合,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切实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附件:1、洞头县企业安全生产诚信管理等级评估制度
2、洞头县企业安全生产诚信管理公示承诺制度
3、洞头县企业安全生产诚信管理“黑名单”制度
4、洞头县企业安全生产诚信管理信息公开制度
5、洞头县企业安全生产诚信管理激励约束制度
二〇一二年七月六日
抄送:县安委会、县安监局。
附件1:
洞头县企业安全生产诚信管理等级评估制度
第一条 为更好开展企业安全生产诚信管理,程序严密、公正透明开展企业诚信管理等级评估,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企业通过安全生产诚信管理公示承诺,向全社会承诺信守国家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全面落实企业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
第三条 企业安全生产诚信管理等级评估,按照属地管理、分级审核、分类考评的原则和程序产生。
第四条 级别管理。
(一)等级划分:根据企业安全生产条件、管理状况、兑现承诺的信用程度,按照分级原则将企业安全生产诚信管理等级分为A、B、C、D四个级别,分别表示为“好”、“一般”、“差”、“不合格”。
(二)有效期界定。
1.A级企业有效期为2年,有效期满前1个月企业必须申请重新评估确认;
2.B级企业有效期为1年,有效期满前1个月企业必须申请重新评估确认;
3.C级企业有效期为半年,有效期满前1个月企业必须申请重新评估确认;
4.D级企业无有效期,经整改后安全生产状况有较大改善的,应申请重新评估确认;
5.列入“黑名单”的企业,暂不予以级别评定,在“黑名单”解除后,应申请重新评估确认。
(三)级别确定及调整。
1.不参加安全生产诚信管理等级评估的或不向社会公开安全生产诚信承诺的企业,直接作为D级企业管理(暂未列入安全生产诚信管理范围的企业除外);
2.A、B、C级企业不按期申请评估的,一律作为D级企业管理;
3.通过市级以上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达标的企业可直接作为A级企业管理,通过市、县两级规范化考评达标的企业可直接作为B级企业管理;
4.发生1起以上重伤责任事故的企业,下调1级;
5.有效期内受到安全生产行政处罚的企业,经整改后仍未达到标准的,诚信管理等级下调1级;
6.县安委办每半年组织督查组对已评级企业按一定的比例进行抽查。以抽查结果确定企业安全生产诚信等级。级别需调整的,由县安委办统一汇总确定,每半年公示1次(公示期7天)。
第五条 评估职责。
1.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本辖区范围内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诚信等级的评估和审查;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所属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诚信等级的评估和审查。
2.县安委办负责对乡镇(街道)、行业主管部门安全生产诚信等级评估和审查的结果进行抽查审核。
第六条 评估范围。
按照“先重点、后一般”的要求,各乡镇(街道)、各有关部门可先对危险化学品、矿山、烟花爆竹、建筑(建设)等高危(重点)行业企业和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单位,及规模以上的企业开展安全生产诚信管理。明确评估范围后予以公布。
第七条 评估程序。
企业安全生产诚信管理等级评估根据《安全生产诚信管理等级评估细则》执行,按照企业申请、组织评估、抽查审核、意见征询和公布结果等程序进行。
(一)企业申请:由企业对照评估细则进行自查评定,及时整改安全隐患,向各乡镇(街道)、各有关部门提出企业安全生产诚信管理等级评估申请。
(二)组织评估:各乡镇(街道)、各有关部门自接到企业申请后,按评估职责划分,原则上20个工作日内组织对企业进行评估审查,确定等级。各乡镇(街道)、各有关部门将评估结果报县安委办。
(三)抽查审核:县安委办按一定比例,对各乡镇(街道)、各有关部门上报的企业安全生产诚信管理等级评估和审查情况进行抽查审核;最后对评估审核确定的企业安全生产诚信管理等级情况在一定范围内进行统一公示。
(四)意见征询:在公开企业安全生产诚信管理等级及“黑名单”信息前要经过公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有关部门公布的企业安全生产诚信管理等级及“黑名单”信息有错误的,可以提出异议申请,各乡镇(街道)、各有关部门要根据申请人提供的相关依据进行核实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五)公布结果:公示结束后,由县安委办定期在企业安全生产诚信管理信息系统统一公布。
第八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