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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洞政办发〔2016〕125号
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做好2017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区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统筹城乡发展,建立健全多层次的社会医疗保障体系,保障城乡居民的身体健康,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保障的目标,根据《温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办法》(市政府第134号令)和《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7年度温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方案的通知》(温政办〔2016〕106号)文件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现就做好我区2017年城乡居民医疗保障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做好城乡居民医保筹资工作
(一)参保对象。具有本区户籍的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城乡居民;本区中小学、幼儿园的在校(园)学生儿童(以下简称在校<园>学生儿童,下同);已在本区居住满一年,未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新居民。以家庭为单位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障。
(二)筹资标准。2017年城乡居民医保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1000元,其中个人缴纳230元,财政补助770元。
(三)筹资时间。2017年度城乡居民医保筹资时间为2016年12月1日至2017年1月31日,各街道(乡镇)要认真做好参保人员信息数据录入和核对工作,确保村(社区)不漏户、户不漏人,于2017年2月15日前将筹集的城乡居民个人缴费收入及时、足额缴入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基金财政专用账户,做到准确、规范,并上报至区社保经办机构。
因参保人员信息逾期录入系统或参保人员信息录入错误,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的城乡居民医保基金不予支付。
(四)特殊人群参保筹资相关规定。1.持有效期内《农村五保供养证》、《最低生活保障救助证》、《困难家庭救助证》、《温州市残疾人特困证》家庭中的政策享受成员或者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居民以及孤儿、新生儿,个人无需缴费,其城乡居民医保费由财政全额补助;2.符合参保条件的复员军人、婚嫁迁入、归正人员、大学毕业生等人员可以在落户3个月内办理参保缴费手续,在缴纳当年度剩余月份的城乡居民医保费后,享受剩余月份的城乡居民医保待遇;3.新生儿当年自动获取参保资格,不需缴纳医保费,出生3个月内办理户口登记的,享受自出生开始当年的城乡居民医保待遇,出生3个月后办理户口登记的,享受自户口登记后当年的城乡居民医保待遇。
二、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医保制度
(一)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支付范围
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支付范围为符合《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项目目录》和国家、省、市有关用药和医疗服务项目政策规定的医疗费用。无医疗费用明细清单的住院医疗费用,城乡居民医保基金不予支付。
(二)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支付标准
城乡居民基本医保住院、门诊的报销标准,特殊疾病在指定医院住院报销规定和特殊病种门诊的界定等按《温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办法》(市政府第134号令)的相关规定执行。
医疗费用报销相关规定。1.城乡居民医保的实施时间为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医疗费用报销受理截止时间为次年的3月31日;2.参保人员住院期跨参保年度的,其医疗费用按出院日期划入相应的实施年度予以报销;3.对上年度未参保而本年度已参保且有发生跨年度医疗费用的,按参保年度内的住院天数所发生的医药费用为报销范围;4.已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城乡居民不再参加城乡居民医保。在同一年度既参加城乡居民医保又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次月起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城乡居民医保关系自动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