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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洞头县2015年海洋禁渔休渔执法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2021-05-29 洞头区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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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洞头县2015年海洋禁渔休渔执法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为认真贯彻执行国家伏季休渔制度,按照《浙江省2015年海洋禁渔休渔通告》(浙海渔政〔20159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县渔业生产实际,在总结往年伏休管理经验的基础上,特制定《洞头县2015年海洋禁渔休渔执法管理工作实施方案》,请遵照执行。

 

      洞头县海洋与渔业局

                            201558

 

洞头县2015年海洋禁渔休渔执法管理工作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

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实现养护和合理利用海洋渔业资源,促进渔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为宗旨,深入开展“一打三整治”专项行动,统一思想,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突出重点,严防严查,全面完成伏季休渔管理的各项工作任务,切实保护广大渔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二、组织领导

为加强伏季休渔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确保今年伏季休渔管理工作任务的顺利完成,在洞头县伏季休渔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全县范围内伏季休渔管理工作的组织、指导、协调、督查工作;各街道(乡镇)要建立相应的伏季休渔管理工作领导小组。

三、工作要求

伏季休渔管理工作分港口检查和海上检查两方面内容,港口检查原则上和海上检查同步进行。

(一)港口检查主要任务

1、检查在港渔船持渔业捕捞许可证等“三证”的情况;

2、检查在港渔船职务船员持证情况;

3、检查在港渔船的安全、消防设备的配备、性能是否符合要求;

4、检查在港渔船的主机功率与证书所载是否一致;

5、检查在港渔船标识情况,重点检查渔船船名号标识;

6、检查应休渔船执行伏季休渔制度的情况;

7、查处无证和违反伏季休渔制度的渔船。

每个港口中44.1千瓦(60马力)以上的大中型捕捞渔船的检查率不得低于在港渔船数的70%

(二)海上检查主要任务

1、检查渔船持渔业捕捞许可证等“三证”以及专项特许捕捞许可证的情况,查处“三无”、“三证不齐”渔船;

2、查处未按捕捞许可证核定作业内容作业的渔船;

3、查处运输非法作业渔船渔获物的运输船和从事其他非法捕捞活动的渔船,重点是查处违反伏季休渔规定和从事电、毒、炸鱼以及违反禁渔期、禁渔区规定的渔船。

(三)实行休渔管理四项制度

1、实行伏休首报制度。按照东海区伏季休渔管理有关规定,各街道(乡镇)按照不同作业类型,于伏休对象休渔日的提前3天汇总上报《洞头县海洋伏季休渔渔船首报表》(附件1,一式二份)。

2、实行异地休渔渔船报告制度。按照《东海区异地休渔渔船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县实际,要求如下:

挂靠异地的渔船(指渔船所有人居所地、经营地与渔船注册登记地不一致),在伏季休渔期间原则上应回船籍港休渔,确不能回船籍港休渔的,其伏季休渔时间应与停泊地同一作业类型相一致。挂靠异地渔船若按船籍港休渔时间开捕,船上网具应在船籍港上船。

②洞头船籍港渔船在异地休渔的,网具应在本县港口上岸,应在休渔开始10天前向渔船所在地街道(乡镇)提出申请,填写《洞头县海洋伏季休渔异地休渔渔船报告书》(附件4,一式三份),由各街道(乡镇)按照不同作业类型,于休渔开始7天前汇总上报洞头县异地休渔渔船表(船籍为洞头)》(附件2,一式二份),并由县渔政执法大队向停泊地渔政管理机构发出洞头县海洋伏季休渔异地休渔渔船申请委托管理函》(附件5,实行两地渔政管理机构共同管理。

③非洞头船籍港渔船在本县渔港休渔的,网具应在船籍港上岸,应在休渔开始10天前向渔船停泊地街道(乡镇)提出申请,填写《洞头县海洋伏季休渔异地休渔渔船报告书》(附件4,一式三份),由各街道(乡镇)按照不同作业类型,于休渔开始7天前汇总上报洞头县异地休渔渔船表(外籍船舶)》(附件3,一式二份)。

④异地休渔渔船移泊时应提前3日向停泊地及船籍港渔政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两地渔政管理机构批准后方可移泊。

3、实行休渔期异地修理渔船报告制度。洞头船籍港渔船在休渔期间到外县船厂修理船舶的,应在离港前3天向渔船所在居(村)、街道(乡镇)提出申请,填写洞头县异地修理渔船申请表》(附件6,一式三份),经县渔政执法大队批准后,才能离港。

4、实行休渔期渔船移泊报告制度。在洞头管辖港口停泊的渔港,因维修、充冰、加油、工程、避台风等原因需要移泊的,应在移泊前3天县渔政执法大队提出申请,填写《洞头县海洋伏季休渔渔船移泊报告书》(附件7,一式二份),经县渔政执法大队批准后,才能离港。

5、洞头县渔政执法大队伏季休渔举报及联络方式。

联系人:庄瑞思        联系电话:057763483452

四、工作安排

以“重大伏休渔船零违规”为目标,精心组织,强化宣传,健全措施,突出重点,打防结合,海陆联动,全面监管,确保我县伏季休渔管理工作任务的完成。

(一)伏休前期

1、加强领导,落实责任。要把伏休工作摆到重要议事日程,做到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全力抓。各街道(乡镇)要成立相应的伏季休渔管理工作领导组织,抽调有关人员,负责本辖区伏休管理日常工作。要层层落实伏季休渔工作责任制,街道(乡镇)、村(社)、公司、船老大之间层层签订休渔目标管理责任书。

2、突出重点,提高认识。创新宣传方式,充分利用广播、有线电视、录像、黑板报、宣传车、横幅标语等大众媒体,大力宣传伏季休渔新政策。要突出宣传重点,如遵守国家伏季休渔的必要性和长期性、遵守中韩、中日渔业协定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刺网休渔政策的新调整、东海区异地休渔渔船管理暂行办法、违反休渔管理渔船与国家油补挂钩政策等内容,特别是东海带鱼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核心区规定(41612时至7112时,禁止所有捕捞作业生产),和对违反伏季休渔的渔船,将继续执行扣除柴油补助的政策。要积极开展“送法下乡(村)”、“送法上船”活动,开展联合宣传,提高宣传影响力,着力引导广大渔民群众从“要我休渔”向“我要休渔”的观念转变。

3、强化督查,精心指导。要做好辖区内渔船调查摸底,及时掌握应休渔船状况,要对渔船的分布情况、数量、网具情况、作业类型等进行登记分类,特别是外地批准转入的、挂靠异地的渔船情况,做到心中有数。要加强应休渔船动态管理,力争做到“船进港、网入库、人上岸”。各街道(乡镇)要督促应休渔船及时回港,并对回港的渔船、网具存放做好后勤服务工作。尤其是要及早督促休渔的灯光围(敷)作业渔船按时回港休渔,确保我县今年伏休管理工作开好局。县伏季休渔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全县伏季休渔各项工作的检查、监督,做好各街道(乡镇)、重点渔村、公司伏季休渔各项工作的指导,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确保全县伏季休渔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伏休中期

1、认真做好应休渔船进港管理和伏休开始节点海上巡查工作。51日、61日前后,各街道(乡镇)、村和公司做好渔船进港管理工作;渔政执法机构要加强海上与港口的巡航检查,确保我县灯光围(敷)网伏休渔船在5112时前,定置张网、桁杆拖虾、刺网类、笼壶类、拖网伏休渔船在6112时前按规定进港休渔。各街道(乡镇)应休渔船要在52日、62日前完成休渔网具离船入库工作,及时掌握伏休渔船船位、渔场、市场及码头动态。

2、加强灯光围(敷)网、拖网类、桁杆拖虾渔船及笼壶类渔船伏休及开捕前后的监督管理工作。今年开始实施的东海带鱼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核心区禁渔期规定,41612时至7112时,禁止所有捕捞作业生产,要引起高度重视;刺网类渔船休渔时间为6112时至8112时,需严防提早开捕;对灯光围(敷)作业渔船严防提早开捕和应休渔船擅自调整作业从事灯围作业;对拖虾、笼壶类作业渔船严防提早开捕,同时加强对拖虾渔船开捕后使用电脉冲惊虾仪进行捕捞的监督检查。

3、加强港口监督。伏休期间,按属地管理原则,各街道(乡镇)、村、公司要对重点港口海域加强检查管理;渔政执法机构对于给伏休作业渔船提供充冰、充水、加油的,要依法查处。

4、加强渔业捕捞辅助船管理。给渔业捕捞船提供充冰、充水、加油及运输、收购渔获物等服务的渔业辅助船,需与渔船作业方式同步休渔。各街道(乡镇)、村、公司要密切注意本辖区渔业捕捞辅助船的动态,特别是渔业捕捞辅助船非法改装捕捞船和非法从事飞鱼卵捕捞作业,渔政执法机构要严厉查处的违规渔业捕捞辅助船。

5、做好安全防范,维持渔区稳定。伏休期间,对于由供需矛盾可能产生的一系列问题要引起重视,提早做好宣传教育,要求渔民发现问题及时报告,以便及时沟通与处理,避免出现海上群体事件。同时加强防台、防火、防盗等工作的宣传和检查,加强渔船值班制度,坚决消除事故隐患。

(三)伏休后期

1、做好伏休后期监督管理。加强拖网、定置作业、刺网和帆张网的后期管理;渔政船艇应在916日开捕前夕,到重点渔港、岙口进行封港管理,严防死守,防止伏休渔船“抢跑道”违规出海生产,确保伏休工作全面完成。

2、加强禁渔线管理。严格执行禁渔线规定,切实加强禁渔线管理,防止渔船进入禁渔线内进行违规作业。开捕后,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常规性和突击性检查。

3、做好伏休总结工作。伏季休渔工作结束后,要及时总结经验,查找问题,提出改进工作建议,并做好书面总结,上报省、市渔政执法机构。

五、处罚措施

对违反伏季休渔规定的渔船,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浙江省渔业管理条例》等相关渔业法律、法规、规定及《浙江省海洋与渔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指导标准》进行处罚。

 

附件:1、洞头县海洋伏季休渔渔船首报表

2、洞头县异地休渔渔船表(船籍为洞头)

3、洞头县异地休渔渔船表(外籍船舶)

4、洞头县海洋伏季休渔异地休渔渔船报告书

5、洞头县海洋伏季休渔异地休渔渔船申请委托管理函

6、洞头县异地修理渔船申请表

7、洞头县海洋伏季休渔渔船移泊报告书

 


附件1:

洞头县海洋伏季休渔渔船首报表

填报单位:

船名号

船主姓名

船主联系方式

作业类型

异地休渔

停泊地

责任人

备注

 

 

 

 

 

 

 

 

 

 

 

 

 

 

 

 

 

 

 

 

 

 

 

 

 

 

 

 

 

 

 

 

 

 

 

 

 

 

 

 

 

 

 

 

 

 

 

 

 

 

 

 

 

 

 

 

 

 

 

 

 

 

 

 

 

 

 

 

 

 

 

 

 

 

 

 

 

 

 

 

填报人:

填表内容和要求如下:

1、“填报单位”一栏中填写填报该表的单位名称;2、“填报时间”一栏中填写填报该表的时间,以“××年×月×日”的形式填写;3、“市”、“县(市、区)”等栏目中填写休渔渔船所属的地区;4、“船名号”一栏中填写休渔渔船的船名船号;5、“作业类型”一栏中填写休渔渔船所持捕捞许可证上登记的作业类型,并以此为准进行休渔。若该船实际作业类型与登记不符,或含兼作业类型的,应在“备注”栏中注明;6、“停泊地”一栏中填写休渔渔船执行伏季休渔制度时停泊的具体地点。该地点应具体到某港口、某港湾或某一具体地点;8、“填表人”一栏中填写填报该表的人员姓名,以示负责;9、“联系电话”一栏中填写填表人的联系电话;10、填表时应做到一船一栏;11、“异地休渔”一栏如该船申请异地休渔并获异地渔政机构批准后,用“○”的形式填入表格,在船籍港所在地休渔的无需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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