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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关于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有关企业:
《关于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的实施意见》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一O年八月三日
主题词:失业保险 基金 意见 通知 |
抄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县府办、县审计局、县经贸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倪副县长。 |
洞头县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10年8月3日印发 |
关于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的
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发挥失业保险基金预防失业、促进就业的作用,促进我县经济平稳持续较快发展,维护社会稳定,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延长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试点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浙人社发〔2009〕101号)精神,现就扩大我县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扩大享受对象范围
失业保险基金促进就业经费享受对象为我县所有符合条件的城乡登记失业人员、参加失业保险且履行就业和失业登记(劳动用工备案)的用人单位及其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在职职工。包括:持有《再就业优惠证》或《农村低保人员就业援助证》的失业人员;符合享受扶持政策条件的渔农村劳动力和用人单位;符合条件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职业技能培训(鉴定)机构。
二、扩大支出项目范围
失业保险基金促进就业经费扩大到以下支出项目:职业介绍补贴(含岗位信息采集补助、劳务输出补助和就业专项服务补助);职业指导培训补贴(含就业培训补助);创业培训补贴;职业培训补贴(含培训补助、在岗转岗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含稳定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含公益性岗位补贴、就业补助、安置补助和稳定就业岗位补贴);高校毕业生见习补贴;创业补贴;小额担保贷款贴息;档案代管补贴;人力资源市场信息网络建设补贴;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与促进就业、预防失业有关的其他支出。
上述补贴的具体标准和补贴办法,按照《浙江省失业保险基金促进再就业经费管理使用办法》(浙财社[2004]156号)、《洞头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工作促进社会和谐的实施意见》(洞政发〔2009〕63号)、《关于印发〈洞头县就业再就业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洞财社〔2010〕93号)和《关于印发〈洞头县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洞银发〔2009〕38号)等规定执行。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为参加失业保险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城乡登记失业人员和失业转就业人员提供免费档案保管的,按《浙江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就业服务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浙价服〔2007〕231号)核准的收费标准给予档案代管补贴,补贴办法按《浙江省失业保险基金促进再就业经费管理使用办法》(浙财社字〔2004〕156号)规定执行。
三、使用失业保险基金预防失业
(一)使用失业保险基金对稳定就业企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