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洞人劳社〔2006〕44号
关于切实做好我县机关事业单位精减退职等
人员生活困难补助费发放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
为了充分体现党和政府对困难群体的关怀,根据浙人薪〔2006〕7号、8号、9号文件规定,从2006年1月1日起对机关事业单位精减退职人员及遗属的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进行调整。为认真贯彻落实以上文件精神,切实做好上述各类人员生活困难补助费的发放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机关事业单位精减退职人员及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的发放范围和对象,应严格按照省有关文件规定执行,各单位不得另开政策口子,以保持政策的严肃性、连续性。
二、确保生活困难补助费按时足额发放。上述人员的生活困难补助费由原单位负责按时足额发放,不得减发或扣发,也不得采取简单化的做法,将生活困难补助费一次性发放。如原单位已不存在的,由原单位的主管部门负责发放,并明确发放科室,落实专门人员,确保发放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