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洞头县目标管理考评领导小组文件
洞考评组〔2010〕1号
关于印发洞头县2010年度
党政机关目标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党委、人民政府,县直属各单位:
《洞头县2010年度党政机关目标管理实施方案》已经县目标管理考评领导小组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九月十三日
洞头县2010年度党政机关目标管理实施方案
为切实完成县委、县政府确定的2010年重要工作目标任务和省市部门下达的目标考核指标任务,促进各项工作责任制的顺利落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实施范围
本方案实施的范围为县级党政机关各工作部门、县直属事业单位、法院、检察院、人民团体、人民银行、国税局、国土资源局、工商行政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统称为部门)和各乡镇党委、人民政府。
县委办、县人大办及各工委、县府办、县政协办及各专委办、县人武部不直接列入实施范围。
二、目标体系
(一)全县目标管理工作,实行两级目标管理考核制度。一级目标考核是指全县统一实施的目标管理考核,由县委、县政府对列入目标管理的部门和乡镇进行管理考核,县目标管理考评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二级目标考核是指部门、乡镇实施的对工作人员的年度目标管理考核,由各部门、乡镇根据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的要求,自行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县目标办备案。不直接列入目标管理实施范围的部门,要实施二级目标考核。
(二)县级机关工作目标管理考核基本分为1000分,其中:重点职能目标250分,一般职能目标180分,共性目标500分(含政令畅通100分),乡镇领导评价30分,县领导评价40分。
食品卫生管理工作、药品安全工作、行政审批中心窗口服务工作、工会工作、团的工作、妇女工作、新渔村建设工作、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企业信用平台建设、档案工作等列入相关部门的职能目标。各指标的分值分配见附件4。
(三)乡镇的目标考核体系另行发文。
(四)部门和乡镇获得先进等荣誉称号的,在目标考核时,另行加分。
三、目标要求
(一)县级机关职能目标由各部门自行制定。目标的制定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1.体现职能:目标应充分体现本部门的“三定”方案所确定的职能。
2.突出重点:目标必须围绕县委、县政府2010年度中心工作、重点工作,确定本单位的职能目标。
3.略有突破:当年度工作目标的制定一般应以上一年度工作实绩为基数,并有所突破。其中,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主要指标,要以当年的党委、政府工作报告确定的增长幅度为标准;省市对县目标考核指标任务的具体执行部门和省市主管部门直接下达指标任务的部门,制定的目标不得低于省市级指标。部门制定职能目标、共性目标以及制定对乡镇的考核目标时,要紧密结合《温州市2010年度县(市、区)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文件精神,把该文件的考核要求落实在相应的目标方案中。
4.科学量化:工作的目标尽量采用定量的方式,确实不适宜量化的,目标的表述必须明确,有完成时限和质量要求,具有可操作性。
5.合理赋值:必须给所定的指标合理地赋予分值,分值的确定要分轻重主次,不能平均分摊。
6.表述规范:制定的目标要条理清楚,层次分明,文字简洁,格式规范。
(二)县级机关共性目标由各考核职能部门制定,制定的目标应该体现以下原则:
1.务实:能够结合我县乡镇和机关部门的实际,确定目标难度适中,体现年度的工作重点,经努力可以达到,以利于推动工作的开展。
2.创新:能够结合不断变化的形势,所确定的目标富有创造性,提升工作层次,提高管理水平。
四、目标制定程序
(一)部门职能目标的制定程序为:部门初定、县委办和县府办审核、县委或县政府分管领导审签、部门修改定稿印发。各目标实施单位正式制定的目标方案,须报县目标管理考评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二)政令畅通的考核内容由县委办和县府办根据年度重要工作责任制制定,并负责组织考核工作。
(三)审核目标的主要任务是制定的指标是否以上一年度的完成情况为基数,重点职能是否体现,分值设置是否合理,省市县下达的指标是否全部列入,可量化的指标有否给予合理量化等。
五、考核办法
(一)自评与复查相结合。一般在12月中旬开始,各目标实施部门、乡镇对照年初制定的目标,结合一年来的工作实事求是地进行总结自评(编制3人以下的单位可以职能目标完成情况为重点进行总结自评),并将自评报告上报县目标办;县目标办对部门职能目标完成情况和加分项目进行统一复查,部门共性目标和乡镇目标的完成情况由相关考核职能部门复查后,将复查结果报县目标办汇总。
(二)平时督查与年终考评相结合。年终综合考评要紧密结合平时考核的结果以增强考核结论真实性,同时通过平时督查,促进提高工作效益。目标办及考核责任部门要经常了解目标管理实施单位平时的工作完成情况和成效,目标实施部门在平时工作中要及时对照目标进行自评,及时调整、改进工作。
(三)建立考评结果反馈制度,由县目标办负责将考核结果反馈给部门和乡镇。
(四)目标足额及超额完成的,按照目标分值给分,没有完成的根据情况给予扣分,扣完为止。负有省市县指标任务,不列入当年度目标的,一经发现,在考核得分中扣30分;如果上级下达指标时,部门已经制定职能目标而未列入的,不扣分,但没有完成的,每发现一例在总分中扣5分。上年度市对县考核的各线综合得分被扣分的,相关责任部门本年度考核总分扣10分。
(五)加分办法按照以下细则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