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洞头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 文件 |
洞头县财政局 |
洞人劳社〔2010〕159号
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公益性岗位开发
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
《关于进一步做好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的实施意见》已经县政府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洞头县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 洞头县财政局
二O一O年十二月十三日
关于进一步做好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的
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加大我县公益性岗位开发力度,确保公益性岗位的健康发展,更好促进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根据洞头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工作促进社会和谐的实施意见》(洞政发〔2009〕6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公益性岗位的开发
(一)开发范围
公益性岗位是指由政府投资、政策扶持或社会筹资,以实现公共利益和安置就业困难人员为主要目的,以非营利性公共管理和社会公益性服务开发的岗位。主要包括:
1.社会公共管理类岗位,包括劳动保障协管员、公共交通协管员、社会治安协管员等岗位。
2.村(社区)公益性岗位,包括村(社区)开办的非营利性公共卫生服务、敬老院服务,社会力量兴办的残疾人托养机构,以及村(社区)护林员、保洁员、保绿员、治安员、残疾人专委等岗位。
3.机关事业单位的后(工)勤服务岗位,包括驾驶员、门卫、打字员、保洁员、保绿员、炊事员等岗位。
(二)开发程序
县人事劳动社会保障部门根据岗位需求和就业困难人员的实际情况,制定年度开发计划,全县公益性岗位实行总量控制、动态管理。
1.公益性岗位的申报和初审:用人单位根据全县年度公益性岗位开发计划,填写《洞头县公益性岗位开发计划申报表》(见附件1),并提供单位机构代码证或工商营业执照,由用人单位主管部门或所在地乡镇劳动保障所初审。
2.复核和确认:县就业管理服务处对用人单位提出的公益性岗位情况进行复核后,由县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对公益性岗位进行确认。
二、公益性岗位的安置
(一)安置对象
凡具有本县常住户口,经认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失业人员,均可申请公益性岗位就业。
1.男50周岁、女40周岁以上失业人员,以及被征地农民、退渔渔民中的未就业困难人员;
2.失业6个月以上的有抚养义务的单亲家庭、夫妻双失业的失业人员。
3.处于失业状态的城镇零就业家庭、农村低保家庭人员和低保边缘户人员;
4.需赡养患有重大疾病直系亲属的失业人员和丧失部分劳动能力的持《残疾证》人员;
5.毕业2年以内未就业(失业)的困难家庭、城镇零就业家庭普通高校毕业生;
6.现随军家属、复转军人、退役士兵、军烈属、“两劳”刑满释放人员中的就业困难人员。
(二)安置程序
1.个人申请。就业困难人员提出申请,填报《洞头县公益性岗位就业困难人员上岗申请登记表》(见附件2)。
2.村(社区)初审。村(社区)劳动社会保障站在接到个人申请后,调查核实其是否符合上岗条件,并签具意见。
3.乡镇复审。乡镇劳动保障所对村(社区)初审结果进行复审并签具推荐意见后,送县就业管理服务处。
4.推荐安置。县就业管理服务处在乡镇复审基础上确认申请人上岗资格,由所在乡镇组织村(社区)公示5天,无异议的予以确认,并按照申请人员实际情况推荐安置。
三、公益性岗位补助项目和标准
1.岗位开发补助:用人单位经核准认定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安置符合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不低于3年的,按每一岗位给予5000元公益性岗位开发补助(补助金额根据实际情况逐年发放)。
2.岗位安置补助:对用人单位安置符合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签订2年以上劳动合同,月工资不低于我县当年企业最低工资标准的,给予每人每月400元公益性岗位补助。对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务协议实现灵活就业的,给予用人单位每人每月200元岗位安置补助,个人200元生活补助。
3.社会保险补助:对用人单位安置符合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签订2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根据缴纳情况给予用人单位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全额补助,个人应缴部分由本人负担。对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务协议实现灵活就业,并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和医疗保险费的,给予每人每月200元的社会保险补助。凡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根据其缴费标准按实给予每年最高500元的补助。
上述补助期限最长不超过三年,补助资金从就业再就业专项资金中支出。
四、公益性岗位补助申请和拨付程序
1.申请。凡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填写《洞头县就业再就业资金申请审批表》(见附件3)、《洞头县社会保险补助申请表》(见附件4)和《洞头县岗位补助申请表》(见附件5),于每季度最后1个月向县就业管理服务处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相关材料:
(1)已确认的《洞头县公益性岗位开发计划申报表》;
(2)聘用人员《再就业优惠证》或《农村低保人员就业援助证》或《失业登记证》复印件;
(3)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劳务协议)复印件或乡镇、村(居)出具的灵活就业证明;
(4)工资支付有效凭证;
(5)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缴费证明。
2.审核。县就业管理服务处负责对用人单位安置落实情况以及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申请条件的,报经县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审核,送县财政局复核后核拨资金。
3.拨付。岗位补助和社会保险补助实行“先付后补”和“先缴后补”,经审核符合补助条件的,经县财政局复核核拨后由县就业管理服务处拨付到用人单位在银行开设的基本帐户。
五、公益性岗位管理和监督
开发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体现了党和政府对困难家庭人员就业的关怀,各乡镇、部门必须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
(一)县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负责全县公益性岗位资源的统筹组织管理和监督。县就业管理服务处负责做好全县公益性岗位开发的具体指导、用工安置、资金补助审查等管理服务工作,认真组织实施,确保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工作有序推进。相关职能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做好公益性岗位开发与安置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冒领专项补助资金,对玩忽职守的工作人员要严肃处理,并追究领导责任。
(二)各乡镇、村(社区)劳动保障机构负责提供本辖区就业困难人员情况,建立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基础台账,指定专门人员组织落实,做好公益性岗位开发安置工作等有关具体事务。
(三)各用人单位负责公益性岗位开发的申报、补助申领,制定公益性岗位职责和相应考勤考核制度,建立公益性岗位聘用人员管理台账,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福利保障。
本实施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本实施意见由县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在执行过程中,若上级部门政策有变动,按上级部门的政策规定执行。
附件1:洞头县公益性岗位开发计划申报表
附件2:洞头县公益性岗位就业困难人员上岗申请登记表
附件3:洞头县就业再就业资金申请审批表
附件4:洞头县社会保险补助申请表
附件5:洞头县岗位补助申请表
附件1: | ||||||||
洞头县公益性岗位开发计划申报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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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全称 | | 单位地址 | | |||||
单位性质 | | 法人代表 | | 经办人姓名 | | |||
现有人数 | | 已聘用人员数(其中本县户口 人 , 非本县户口 人) | ||||||
拟开发公益性岗位 个,岗位来源(新增□ 补缺□ 置换□ ) | 聘用渠道 | 委托□ 自招□ | ||||||
公益性岗位开发基本情况 | ||||||||
岗位名称 | 数量 | 工作时间 | 工资待遇 | 招聘时间 | 岗位职责说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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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 申报意见 | 经办人(签名): 负责人(签名) (公章) 年 月 日 | 主管部门 意见 | 负责人(签名) (公章) 年 月 日 | |||||
村(社区)劳动社会保障站 | 负责人(签名) (公章) 年 月 日 | 乡镇劳动 初审意见 | 负责人(签名) (公章) 年 月 日 | |||||
就业管理 服务机构 复核意见 | 负责人(签名) (公章) 年 月 日 | 劳动保障 | 负责人(签名) (公章) 年 月 日 | |||||
注:1、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单位申报不需要乡镇、村(社区)劳动保障机构签署意见; 2、此表一式两份,申报单位和就业管理服务机构各持一份。 |
附件2:
洞头县公益性岗位就业困难人员上岗申请登记表
年 月 日
姓 名 | | 性 别 | | (照片) | |||
文化程度 | | 出生年月 | | ||||
技能特长 | | 参加过何种职业技能培训 | | ||||
就业困难 人员类别 | | 联系电话 | | ||||
身份证号码 | | 《失业登记证》 号 码 | | ||||
户籍地址 | 乡(镇) 村(社区) | ||||||
个人简历 | | ||||||
村(社区)劳动社会 保障站 推荐意见 | 负责人(签名) (公章) 年 月 日 | 乡镇劳动 保障所 认同意见 | 负责人(签名) (公章) 年 月 日 | ||||
用人单位 意见 | 负责人(签名) (公章) 年 月 日 | 县就业管理服务处确认意见 | 负责人(签名) (公章) 年 月 日 | ||||
注:本表一式两份,申报单位和县就业管理服务处各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