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洞头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文件
洞 头 县 财 政 局
洞人社〔2012〕6号
洞头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洞头县财政局
关于2012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县社保中心、各有关单位:
为保障企业退休人员基本生活,共享社会发展成果,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2012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浙人社发〔2012〕64号)精神,经县政府同意,决定适当调整我县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调整范围和对象
全县企业(包括个体户和城镇灵活就业人员)中,凡于
二、调整水平和调整办法
企业退休(退职)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继续采取普遍调整和适当倾斜相结合的办法,按月人均220元的额度普遍调整基本养老金,在此基础上对高级专业人员、高级技师和高龄人员等群体再适当倾斜。具体调整办法如下:
(一)普遍调整退休(退职)人员基本养老金
普遍调整基本养老金,实行“双挂钩”办法。具体由两部分组成:
第一部分,退休人员按月人均85元调整,退职人员按月人均68元调整。
第二部分,退休(退职)人员按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长短确定调整标准。具体标准为:缴费年限每满1年(不满1年按1年计算),每月增加5元。
(二)适当提高部分退休(退职)人员基本养老金
在普遍调整的基础上,对下列退休(退职)人员再适当增发基本养老金:
⒈获得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和高级技师资格的退休(退职)人员,其中:教授级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每人每月增发330元;其他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和高级技师每人每月增发230元。
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