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洞人劳社〔2011〕72号
洞头县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
关于调整工伤人员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的
通 知
县社保中心,县各有关单位:
为保障工伤人员生活护理费的需要和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基本生活,根据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工伤人员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的通知》(浙人社发〔2011〕10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决定适当调整我县工伤人员生活护理费(工伤护理费,下同)和供养亲属抚恤金(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下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和对象
全县企业、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不含依照或者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中,凡在2010年12月31日前已按浙劳险〔1999〕333号文件、国务院令第375号令规定享受工伤人员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
二、调整办法
(一)生活护理费调整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