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洞土资〔2010〕59号 签发人:郑华国
关于要求公布实施《洞头县2010年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和《洞头县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 请 示
县人民政府:
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和《浙江省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的相关规定,结合《洞头县地质灾害防治规划(2008-2015)》,现将拟定的《洞头县2010年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和《洞头县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呈报上。
专此请示,妥否,请予批复。
附件:1、洞头县2010年地质灾害防治方案
2、洞头县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操作手册
洞头县农林水利局 洞头县交通局
洞头县规划建设局
主题词: 地质灾害 防治方案 应急预案 请示
洞头县国土资源局办公室
洞头县2010年地质灾害防治方案
为切实做好2010年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最大限度减少地质灾害带来的损失,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浙江省地质灾害防治条例》、《洞头县地质灾害防治规划(2008-2015)》,结合洞头县地质灾害现状,编制本方案。
一、2009年全县地质灾害发生和治理情况
2009年我县梅雨期时间比往年要长,降雨量比往年偏多,这些极端异常灾害性天气增多,地质灾害有增加的趋势。尤其是2009年8月“莫拉克”台风后期带来的强降雨,对我县造成了较大影响,在大门镇、霓屿乡等地引发了多处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全县又新增了31多处地质灾害隐患点。由于防范得当,未造成人员伤亡,但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
2009年全县共投入170多万元,共对40处地质灾害隐患点进行了应急排险和治理,已有2处地质灾害隐患点完成了工程治理,使200多人摆脱了地质灾害威胁,有部分地质灾害点在勘查设计中。我县地质灾害类型主要为滑坡、崩塌、泥石流。
二、2010年地质灾害防治重点
(一)重点防范时段
据洞头县气象台预测,2010年洞头县气温继续偏高,降水量略偏多,年降水量约为1500~1600㎜,接近常年(
根据上述气象预测,我县今年地质灾害多发阶段仍主要集中在5-6月的梅汛期和7-9月的台汛期。梅汛期集中降雨期易引发崩塌和滑坡地质灾害,梅雨期暴雨和台风暴雨极易引发崩塌、滑坡和泥石流灾害。根据我县地质环境特点,地质灾害防范的重点时段为每小时雨量大于
除了梅汛期和台汛期之外,每年秋冬季的雨水期,也易引发地质灾害。因为雨水渗入岩土体容易引起开裂形成滑坡和崩塌灾害。因此,处于山区的单位和群众应注意防范雨水引发的地质灾害。
(二)重点防治区
1、地质灾害中易发区。滑坡、崩塌灾害中易发区主要分布在我县的北岙镇、霓屿乡、东屏镇的岙仔村(旧村改造)、大门镇;以及全县各个料场存在矿渣乱堆放和废弃矿山宕口为滑坡、崩塌中发区。泥石流灾害易发区主要为我县元觉乡沙岗村的(半岛琴湾)和东屏镇的半屏山大岙村,这些区域特别容易发生泥石流灾害。需要重点防范。
2、重要交通干线及山区公路沿线。重要交通干线主要有五岛沿线、乡村级公路,由劈山削坡修建而成,崩塌、滑坡等地质灾害隐患较多,受地质灾害威胁严重。需重点防范的交通干线有:大门公路沿线、霓屿的康庄公路、环岛公路洞头段、以及其他“康庄工程”公路沿线等,为地质灾害易发区,存在崩塌、滑坡、泥石流地质灾害隐患,需要重点防范。因地质环境条件复杂,公路等级低,滑坡、崩塌隐患较多,还有是旅游景区道路,需密切关注和重点防范。
3、切坡建房所形成的人工边坡。我县的滑坡和崩塌灾害大都为人工开挖边坡引发,(海岛)山区群众切坡建房所形成的人工边坡是地质灾害易发区域,在长时间降雨或强降雨时易发生滑坡、崩塌地质灾害,对(海岛)山区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构成严重威胁。
4、重点建设工程。包括水库周边、旅游风景区、通讯、电力、学校等已建或在建基础设施。建设、水利、交通、电力、旅游和教育等部门应根据各自的职责落实地质灾害防治责任人,加强重点建设工程的地质灾害防范工作,做好汛期前和汛期地质灾害隐患的排查,发现险情及时处理并报县政府和国土资源部门。
5、其它建设工程。主要是矿山生态环境治理工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矿山企业、废弃矿山宕口和在建工业项目等。各所在地乡镇要落实专人,加强监管,做好汛期前和汛期地质灾害隐患的排查。
三、主要任务
(一)加快地质灾害隐患治理步伐
各乡镇应按照《洞头县地质灾害防治规划(2008-2015)》的安排,加快地质灾害隐患治理步伐,排出今年和今后几年的治理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与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防止出现安全事故,保证治理经费专款专用,力争在较短的时间内消除或减轻其危害。各乡镇政府应按计划做好治理资金的筹措,确保治理任务完成。
(二)做好重点地质灾害隐患点巡查与监测工作
全面落实《洞头县地质灾害防治规划(2008-2015)》确定的重点地质灾害隐患点的巡查监测,紧密结合防灾需要,开展对那些具有较大危害的地质灾害隐患体的监测基本建设、巡查指导、预测预报工作。树立以人为本的思想,以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为己任,加强和提高地质灾害的监测预防工作能力。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对监测人和有关防灾责任人的地质灾害防治知识培训。在地质灾害重点防范期,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巡回检查,督促相关责任人做好监测预警,发现险情及时处理和报告。
(三)建立快速反应信息系统,积极应对突发性地质灾害
各乡镇要按照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有关要求,建立乡、村群测群防网络和群测群防点,健全汛期值班、巡查和预警提示等为主要内容的工作制度和信息传输渠道,做好灾情速报,不断完善群测群防体系。对已发生和发现的地质灾害(隐患)点,通过发放防灾避险明白卡,明确防治责任人、监测负责人、监测人及其主要职责,加强对地质灾害重点地区的监测和防范。
各乡镇要按照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有关要求,及时组织专业队伍对突发地质灾害进行应急调查,开展地质灾害监测、预警、抢险救灾以及心理救援等防灾减灾工作,做好灾情速报,为县政府指导抗灾以及灾后重建等一系列防灾减灾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县国土资源部门与县气象局要进一步加强地质灾害气象预警预报分析、评价,充分利用已建成的自动气象站信息,不断提高地质灾害监测预报工作的科技含量和预测预报精度。
(四)加强新农村建设地质灾害防治的监管
各乡镇要高度重视新农村建设中的地质灾害防治,在进行村镇规划、新村选址、移民迁建及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时要避开地质灾害易发区。确需在地质灾害易发区进行集中居民点、重要工程设施建设的,必须按《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的规定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编制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村庄规划时,必须依法对规划区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为保证农民建房过程中地质环境安全,国土资源部门应免费对拟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建房的农民宅基地逐一进行地质调查。
四、主要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认真履行地质灾害防治职责
地质灾害防治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工程建设安全,各乡镇必须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要求,加强对地质灾害工作的领导,把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当作创建“平安洞头”、“和谐洞头”的重要内容。各乡镇主要负责人要对本地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负总责,层层落实责任,做到任务到人、责任到人。
国土资源部门要切实履行地质灾害防治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职能;规划建设部门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城市规划、乡镇规划或重大工程建设规划时应当在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并将评估结果作为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组成部分;水利部门要认真做好水库周边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严防地质灾害危及水库安全引发次生灾害;交通部门要认真做好公路沿线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会同当地有关部门在隐患路段要设立醒目的警示牌,提醒过往车辆和行人注意;其他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做好有关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各乡镇和有关部门要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规定,加强对本辖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和执法力度。监察部门要加强对地质灾害防治职责履行情况的监督,对违反《地质灾害防治条例》规定,造成地质灾害导致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不履行地质灾害防治责任的建设单位,对在地质灾害评估和治理工作中弄虚作假的责任单位,对侵占、损毁、损坏地质灾害监测设施或者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施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二)加强汛期地质灾害巡查
汛期来临前,各乡镇要组织有关部门对本辖区所有的地质灾害危险点、隐患点和交通沿线进行检查,对地质灾害的现状及发展趋势做出分析评价,提出具体可行的防范意见和防灾减灾措施。汛期来临时,乡镇要加强对已知地质灾害隐患点、切坡建房点和乡村公路的巡回检查,发现险情及时处理和报告。要进一步加强地质灾害群测群防网络的建设,凡是有地质灾害隐患点的基层组织,应设立地质灾害监测员,负责地质灾害隐患点的检查防范工作。国土资源部门在汛期前应对各地群测群防网络的建立和运行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规划建设、农林水利、交通、电力、旅游和教育等部门应根据各自的职责落实地质灾害防治责任人,在汛前和汛期加强对水库周边、公路沿线、风景区、电力、校舍等建成或在建的基础设施地质灾害隐患的排查,发现险情及时处理并报县政府和国土资源部门。
(三)认真执行地质灾害治理“三同时”制度
地质灾害治理“三同时”制度的含义是:对于经过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认为可能引发地质灾害或者可能遭受地质灾害危害的建设工程,应当配套建设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设计、施工和验收应当与主体工程的设计、施工、验收同时进行;配套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主体工程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各乡镇和有关部门必须认真执行地质灾害治理“三同时”制度,从源头上控制和减少地质灾害的发生。
国土资源部门要对地质灾害治理“三同时”制度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督促落实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成果中提出的各项地质灾害防治措施。对于不执行地质灾害治理“三同时”制度的单位或个人,要发出整改通知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将按照《地质灾害防制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
(四)加强地质灾害防治知识宣传普及
各乡镇和有关部门要将地质灾害防治的有关法律和科学知识纳入宣传教育计划,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广泛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舆论宣传和科普宣传。在“世界水日”、“气象日”、“地球日”、“环境日”、“土地日”、“国际减灾日”等特殊节日,进行全社会,特别是面向基层、面向农村的宣传教育,普及地质灾害防治的基本知识,增强公众地质灾害防治意识,提高自救、互救能力。教育部门应尽快对有地质灾害隐患的中小(幼)学的治理工作,应加强中小学生地质灾害防治和应急知识的培训。要加强对师生发现险情、避免危险、遇险逃生等地质灾害知识的教育培训。
县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国土资源局,报灾电话:63487933,传真:63470341。
附件:1、2009年洞头县地质灾害隐患点群防群测一览表
2、2009年新发生的地质灾害隐患点一览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