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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区旅委《党委议事规则》和《“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的通知

2021-05-29 洞头区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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洞旅党委〔2017〕14号
                       
关于印发区旅委《党委议事规则》和《“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的通知
 
委各科室、委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区旅委党委工作,推进党委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结合工作实际,经委党委研究决定,制定《党委议事规则》和《“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请严格遵照执行。
 
   附件:1.《党委议事规则》
              2.《“三重一 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
 
 
中共温州市洞头区风景与旅游发展委委员会
                               2017年5月15日
 
附件1
党委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保证党委会议议事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和规范化,充分发挥集体领导作用,提高议事效率,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会议按照精简高效、严谨细致、充分准备、有序组织、保证质量的原则进行。 
第二章  议事组成和范围
      第三条   议事成员由委党委成员组成,由党委书记或其委托的其他党委成员召集主持。根据有关事项涉及范围,可安排相关人员列席。
    第四条  议事范围: 
(一)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传达贯彻和部署落实上级党委、政府的重要文件、会议精神、指示、决定、决议及上级领导的重要讲话,通报有关重要情况。
(二)研究制订我委贯彻执行上级的决策及重大工作部署的措施和意见。
(三)研究讨论我委的重要工作,提出实施意见、具体措施和工作部署。
(四)研究我委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总体部署、经费收支预算安排等事项。
(五)研究区委、区政府交办的重大事项和有关科室、下属各单位对重大问题的请示。
(六)讨论报请区委、区政府决定的重要事项。
(七)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研究决定我委人事任免、人员调配、工资待遇、干部奖惩等事项。
 (八)研究我委班子建设、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九)需经党委会议讨论研究的其他重大问题。 
第三章  议事程序  
    第五条  党委议事决策以党委会议为主要形式,一般每月召开一次,遇有重要情况可根据需要随时召开,党委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党委成员到会方可召开。
    第六条  党委会研究重大问题,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会前调研。在研究重大问题前,必须加强调查研究,可采取召开咨询会、座谈会或个别访谈等方式广泛征求意见。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需要进行听证或者公示的重大事项,应当先进行听证和公示。
  (二)会前协调。研究重大问题不得搞临时动议,议题应当在相关成员之间作会前协调,充分酝酿。
  (三)会议准备。委办公室在会前按照党委会议议事范围,征求各党委成员意见,收集需提交党委讨论决定的重大问题和事项,汇总后呈党委书记综合考虑后确定。会议议题确定后,委办公室一般应提前1个工作日负责将有关材料(除在会前需要保密的外)书面送达参会人员,确实无法书面送达的,可用电话或其他形式通知。
  (四)讨论。会议一般由党委书记主持,分管领导或有关人员介绍情况。会议必须安排足够的时间对议题进行充分讨论,党委成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当在会前请假,对会议议题的重要意见可以用书面形式表达。党委会议议题涉及本人或者亲属以及存在其他需要回避情形的,有关党委成员应当回避。
    (五)表决。会议由主持人视讨论情况决定是否进入表决程序。意见比较一致时,可进行表决;讨论意见分歧较大或者发生争议的,应当暂缓做出决定,经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后,再进行表决。会议实行逐项表决。表决可以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方式,将每位成员的表决意见记录在案,以示负责。干部任免事项应当逐个讨论表决。党委会议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按表决意见形成会议决议,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党委成员人数的半数为通过。
  第四章 议事要求 
    第七条  党委讨论决定问题要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实现决策民主化。 
    第八条  会议在研究讨论议题时,与会人员应充分发表意见;对议题涉及事项有异议的,应及时向会议主持人提出;会议由主持人集中讨论意见后,形成决议。 
    第九条  议题指定有关人员因故不能列席会议,须向会议主持人请假。涉及会议议题的科室负责人因故不能列席的,会前向会议主持人请假,批准后可由议题涉及工作的经办人员代为列席。 
    第十条  对干部的任免和奖惩以及相关问题,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程序进行。 
    第十一条  重大问题的决定,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表决。对集体的决定,任何人不得改变。个人或少数人有不同意见,允许保留,但必须无条件服从集体的决定,并在行动上坚决执行。 若对决策进行调整和变更,应由党委会议重新讨论决定。
    第十二条  党委议事会议决定的事项,按照分工负责的原则,由各分管的党委成员抓好落实,并及时向党委会议报告落实情况。委办公室负责督促检查和反馈会议决议执行情况,并将督办结果口头或书面向党委书记汇报,向党委各成员通报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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